Case 209.
前兩天,黃律師的好友阿坤,到黃律師的住處,詢問一些法律問題。
正事談完後,黃律師泡了壺鐵觀音,並打開電視的新聞頻道,兩人就一邊喝著茶,一邊看著新聞,開始天南地北的閒聊起來。
觀看新聞的過程中,有一則新聞,讓兩人同時先停止了聊天,仔細聽取記者的報導。
聽完之後,阿坤驚訝的說:「哇塞,我從來都不知道,原來去大醫院看病,還要注意看醫生在寫你的病名(診斷碼)時,有沒有把輕症寫成重症,這太困難了吧,我一個平凡老百姓,哪有能力知道這麼多!不過到底是什麼原因,會讓醫院希望醫師更改疾病的診斷碼,把輕症登記成較重的病症?剛才記者講的好快,我一下沒完全聽明白。」
黃律師說:「如果照剛才的報導看起來,似乎是因為健保署希望大醫院多收些重症病人,所以今年開始要求大醫院的輕症病人照護案件總額,必須低於前一年度的九成,如果有超出的部分,健保署將不會給付,也許是基於盈虧問題,醫院才會希望醫師把輕症病人的診斷改成重症,一方面可以留住輕症病人,另一方面又可以維持甚至增加醫院的盈餘。」
阿坤繼續問道:「如果醫師真的把輕症病人的診斷改成重症,這樣他自己不會有法律責任嗎?而且病患是不是也會受到影響?」
黃律師思索了一會,緩緩的說:「剛才看的新聞報導,是否確然完全屬實,記者也說無法完全確認,我自己也不知道當中狀況究竟是如何。但是,如果確實有發生醫師把輕症病人的診斷改成重症的情形,而且這樣的改動並沒有足夠的理由可以支持,那麼醫師本身確實會有觸犯刑法的可能性(例如:可能成立業務登載不實或是詐欺罪嫌);再者,病患如果被登錄較重的病名(診斷碼),這可能會影響他的一些商業保險的理賠權益。」
阿坤說:「聽你這樣一說,看起來牽涉範圍還挺廣泛的,不只醫師可能有事,連病患都有可能受到連累,你再仔細講講,我洗耳恭聽……。」
病患如果在投保前就已經被登錄較重的病名,但病患不知情,如果後來病患因為出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才發現保戶曾經罹患較重的病症,保險公司可以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本文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主張保戶(即該病患)未盡告知義務,因而解除保險契約,此將對該保戶的理賠權益,產生負面的影響。
保險公司不都是標榜以保戶為尊嗎,所以縱使病患被登錄較重的病名(診斷碼),這對他的商業保險的理賠權益,一定是毫無影響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