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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10.

國營事業招考舞弊,刑法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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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潔是黃律師的姪女,前幾年剛從財金科系畢業,原本是在銀行擔任理專,不過,做了一段時間之後,她覺得每個月都要檢討個人業績的生活,壓力實在大,於是萌生想要轉換工作跑道的想法。

正巧,小潔以前的同班好友,也是在金融業待的倦了,想要另謀出路,於是兩個好姐妹就好好的商量了一番,最後,她們決定報考國營事業考試。

前年,兩個好姐妹第一次赴考,但兩個人的成績都以些微之差沒能考上。她們倒不氣餒,繼續再接再厲的努力準備。皇天不負苦心人,去年她們終於如願以償,通過考試,成為國營事業的員工。

前幾天,小潔約了黃律師來家裡坐坐,想要向他請教一些工作業務上碰到的法律問題。正事討論完後,小潔開始和黃律師分享在國營事業工作的甘苦談。

兩人一邊看著新聞台的整點新聞,一邊閒聊,剛巧好幾家新聞台都在報導有參加國營事業考試的考生,跟不法集團掛勾,透過電子設備或偽造證件以槍手代考方式來作弊,甚至錄取,後來是有人出面檢舉,經過查證確有其事,最後將查獲的相關違規人員,予以解聘。

小潔看完新聞報導後,對於新聞報導中記者所提到的此類事件無法移送法辦的說法感到十分納悶,她疑惑的對黃律師說:「國營事業是關係許多民生事項的重要單位,如果考試發生作弊違規的情形,為什麼不能把這些人移送法辦呢?」

黃律師對小潔說:「記者所說的無法移送法辦,應該是指這些作弊的考生並不適用刑法上的妨害考試罪規定。」

小潔繼續追問黃律師:「那可不可以主張這些人觸犯刑法上的詐欺罪呢?」

黃律師想了一會,搖搖頭對小潔說:「這恐怕也有困難。」

小潔聽了覺得這真是太誇張了,於是打破砂鍋問到底繼續追問黃律師:「叔叔,那究竟有什麼方式可以稍微制裁到這些違規作弊的考生呢?」

黃律師笑著對小潔說:「還是有些方法可以對這些考生進行制裁的,只是並不是刑法上的制裁方式,而必須運用民法或是勞動法上的方式才有可能,既然妳對這個問題這樣有興趣,我就跟妳仔細說明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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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營事業考試的考生如果有作弊行為,為什麼不能夠適用刑法上的妨害考試罪規定予以制裁?如果這些作弊的考生後來錄取了,也開始領取薪資了,為什麼不能主張這些考生觸犯刑法上的詐欺罪?如果現行刑法可能無法對這類考生進行制裁,那麼可以依據其他何等法律規定制裁這類違規者呢?
一、參加國營事業考試的考生如果有作弊行為,為什麼不能夠適用刑法上的妨害考試罪規定予以制裁?
  1. 刑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前開規定所稱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是指高普考、專門技術職業人員資格的特種考試及檢定考等,而國營企業的甄選考試,並不屬於依考試法舉行的考試。因此,參加國營事業考試的考生如果有作弊行為,並不能夠適用前開刑法上妨害考試罪規定予以制裁。
二、如果這些作弊的考生後來錄取了,也開始領取薪資了,為什麼不能主張這些考生觸犯刑法上的詐欺罪?
  1. 刑法第 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1 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 2 項)」
  2. 縱使這些作弊的考生後來錄取了,也開始領取薪資了,然而他們之所以能夠領取薪資,是因為有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非是以詐術使雇主給付報酬,因此尚不構成詐欺罪。換句話說,這些作弊的考生所領取的薪資,屬於勞動所得,因此不能主張這些考生觸犯刑法上的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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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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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現行刑法可能無法對這類考生進行制裁,那麼可以依據其他何等法律規定制裁這類違規者呢

如果考試簡章有規定作弊者的賠償規定,那麼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一規定進行求償;另外用人單位也可以考慮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這類考生的行為,可以說是妨害的社會秩序,因此應該可以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來制裁這類違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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