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12.
「老黃,我準備下個月去日本玩一趟,狂掃戰利品,到時拿一些給你。」黃律師的好友老董在電話那頭開心的說。
「你上次不是才跟我說要好好存錢嗎,結果又要出國去揮霍啦!你準備要去狂掃哪些戰利品,說來聽聽。」黃律師一邊碎唸一邊詢問著。
「這次我準備血拼的戰利品都是日本超夯的好藥喔,像是藍色x護士軟膏、龍x散、xx肩頸痠痛液、xx他命……。一堆親友團都已經跟我下訂了,算一算至少要買個 150 幾瓶,我還在想應該多準備一個空行李箱去裝這些戰利品……。」老董如數家珍的說著。
「 150 幾瓶!太誇張了吧,老董,你這個購買量會有問題喔!」黃律師緊張的對老董說。 「要是真的不小心買太多,最後PO網去賣不就好了,這些藥一定很好銷,說不定我還可以賺回一些旅費勒,你們當律師的不要啥事都緊張兮兮的好嗎!不會有問題的啦。」老董一派輕鬆的說著。
「老董,我不是跟你窮緊張,你這個購買量已經超過法定限量範圍了,在入境時會出問題的。而且,你千萬不要把買太多的藥,PO上網去賣,那可是違反藥事法規定的,一不小心會吃上刑事官司或是被衛生局開單處罰鍰喔!」
「這太驚悚了吧!不過只是帶點日本好用小藥品,居然還有這麼多規矩,PO網去賣還會吃上官司!」老董吃驚的說。
「老董,你買的那些叫做藥品,不是當地土產おみやげ (o mi ya ge) ,對於藥品入境,每個國家都會有它的管制方式。」黃律師嚴肅的說。
還好有你這個老朋友事先提醒,不然到時我還傻乎乎的不知道發生了啥事勒,不過你剛才說到的部分,說實在我完全都不知道,你就做個好心,幫我這個傻中年大叔好好普及一下法律常識吧……。」
(二) 依上開規定可知,民眾如果PO網販售國外藥品,此一行為已超越「自用」之目的,可能觸犯前開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刑事責任規定。
出國購買國外藥品,如果買太多了,最後決定PO網販售,這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無照藥商,依藥事法第 27 條第 1 項及第 92 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對違法行為人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既然是好的國外藥品,買太多用不完,當然應該PO網賣給其他需要的人,這樣的做法不正好符合政府在推廣的循環經濟政策,所以不僅不應該處罰,反而應該鼓勵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