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42.
「黃律師,為什麼我交保之後,一堆親朋好友都打電話、傳訊息,問我案件的細節;而且,有些人是繞著彎問,有些人是挑明著問,問這起虧空公款案我到底參與多少,我真的快氣死了。然後,他們都說是因為看到媒體報導有拍到我被送到地檢署複訊的鏡頭,警方還有出來說明一些案情的來龍去脈,所以就想說我是不是出事了。整件事我根本是無辜被波及,為什麼我要整天被人問東問西?我以前看新聞或是網劇,警方或是檢方不是最喜歡對記者說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不能將案情說的太詳細,我現在覺得,說什麼偵查不公開都是鬼扯,官府如果想公開,它就會用它的方式去跟媒體說,如果不想說或是發覺說太多了怕有狀況,就會拿偵查不公開來當擋箭牌嘛。」黃律師的當事人老郭,氣憤難平地說道。
「刑事案件的偵辦過程,難免會發生犯罪嫌疑人被媒體影射性的報導或是親朋好友說三道四問個不停的狀況,事情遇上了,你就要勇於面對,既然你沒做出犯罪的行為,我們就好好把案件事實向檢察官說明清楚,證明你是清白的,要挺住啊,老郭。」黃律師對老郭鼓勵地說道。
「好吧,我會打起精神來好好面對。不過,經歷這次,我對於什麼是偵查不公開,倒是很想瞭解一下當中的原理原則還有相關的規定,就當作是順便累積一些法律常識,您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老郭對黃律師認真地問道。黃律師點點頭,微笑對老郭說道:「當然沒問題,我就把偵查不公開的原理原則,還有目前的主要規定,跟你說明一下,你就會比較清楚了。」
偵查不公開的例外情形,主要規定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前開規定明示,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酌公共利益或合法權益之維(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1.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案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已經拘提、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2.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3.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4.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5.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6.對於媒體報導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之澄清。7.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只要警方或檢方認定這個當事人很明顯有犯罪嫌疑,就可以對外公布案件的偵查細節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