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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43.

離職員工涉及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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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急匆匆的走進黃律師的事務所,在會客室焦慮的等待黃律師。

一等到黃律師踏入會客室,小芳馬上站了起來,然後把手中的存證信函遞給黃律師。

小芳正要開口,黃律師示意要她先坐下,然後仔細的把存證信函來回看了好幾遍。

然後,黃律師開口詢問小芳:「是什麼時候收到存證信函的?」

「是昨天下午,我擔心的整晚睡不好,今天就趕快過來向您請教。」小芳緊張的說道。

「我初步確認一下,妳的前公司指控妳在離職後,未經前公司的允許,妳就擅自使用之前製作的教育訓練簡報,去幫現任的公司進行對外業務拓展之用,因此認為妳有觸犯刑法上的洩漏工商秘密罪。所以我想先確認,妳確實有使用妳以前製作的簡報,去幫忙新公司拓展業務嗎?」黃律師對小芳問道。

「我確實有使用,但是這些簡報檔內容,是上Google打上一些關鍵字,都可以找到完整檔案並且是可以下載的。我先前就是想說,這些簡報檔資料基本上已經屬於對外的公開資訊,所以雖然是我幫前公司製作的,但是,我把這些簡報資料拿來稍微改編,然後用於幫新公司拓展業務,這樣難道就會像前公司所說的我已經觸犯了洩漏工商秘密罪嗎?」小芳有點激動地問道。

「妳先不要急,我再確認一件事,妳在前公司的時候,如果要使用或是編輯這些簡報檔案,需不需要輸入密碼?或是必須經過主管同意?或是前公司有採取相當的保密措施,使他人無法輕易探知簡報的內容?」黃律師一邊安撫小芳一邊問道。

「那倒沒有,當時我們部門同仁,如果要使用或是編輯這些簡報檔案,都可以自由開啟,如果想要另外編輯,只要另存新檔就可以了。」小芳明快地回覆黃律師。

「如果事實確如妳所言的話,妳的前公司主張妳已經觸犯刑法上的洩漏工商秘密罪,這樣的主張,法理上是比較站不住腳的。」黃律師微笑對小芳說道。

「真的嗎?如果是這樣那就太好了!可是,能不能請您幫我解釋一下洩漏工商秘密罪的規定是什麼?當事人在什麼樣的狀況下會被認為是觸犯了洩漏工商秘密罪?為什麼您會認為我的行為沒有構成洩漏工商秘密罪呢?」小芳認真地對黃律師問道。

黃律師語重心長地對小芳說道:「沒問題,我待會解釋給妳聽。不過,還是要提醒妳,如果要使用以前在前公司業務上所製作的相關資料、檔案,一定要先確認是否可能會被認定有洩密的情形,務必小心為上,一方面保護自己,另一方面也可以維護前公司的法律權益,還是那句老話,小心駛得萬年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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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工商秘密罪的規定是什麼?洩漏工商秘密罪的成立要件是什麼呢?為什麼黃律師會認為小芳的行為應該沒有構成洩漏工商秘密罪呢?
一、洩漏工商秘密罪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洩漏工商秘密罪的成立要件是什麼呢?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有圖利他人之情,無故而為積極洩漏行為者,即難脫刑法第 317條妨害秘密罪之指摘。(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77號判決參照),準上,茲析述工商秘密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1. 行為人所洩漏者,須為「工商秘密」
    行為人所洩漏者,須為「工商秘密」,始足當之。而所謂「工商秘密」,應與營業秘密法上所稱營業秘密同視,即不論「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均應具有非周知性、經濟價值性與秘密性三個要件;故是否屬工商秘密,非僅由營業人主觀上認為秘密為斷,仍須在客觀上有一定之私密性,非該行業所熟知或習見之技術,始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4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判決參照)
  2. 該秘密資訊之所有人應採取一定之保密措施
    刑法之工商秘密與營業秘密法之營業秘密,縱有保護範圍廣狹之不同,惟刑法之工商秘密仍須具有一定程度之秘密性,即該秘密資訊所有人應採取一定之保密措施,使他人無法輕易探知秘密資訊之內容,若無從認定秘密資訊所有人有採取防範他人接觸或洩露之保密措施,自難認符合秘密性之要件。(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5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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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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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為什麼黃律師會認為小芳的行為應該沒有構成洩漏工商秘密罪呢?

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之工商秘密,仍須具有一定程度之秘密性,即該秘密資訊所有人應採取一定之保密措施,使他人無法輕易探知秘密資訊之內容,若無從認定秘密資訊所有人有採取防範他人接觸或洩露之保密措施,自難認符合秘密性之要件。在本案中,小芳的前公司內部並未採取一定之保密措施或明令禁止同仁向他人揭露這些簡報資訊,因此,這些簡報檔案內容尚非屬於工商秘密,是故,小芳將前公司的簡報檔資料,用於幫助新公司拓展業務,法理上應尚未成立刑法第317條之洩漏工商秘密罪。

簡報當初本來就是小芳製作的,簡報原始製作人使用自己製作的簡報,當然不會構成洩漏工商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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