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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53.

只簽訂備忘錄就無法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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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蘇是一家食品生技公司的負責人,這一天,他來到黃律師的事務所,向黃律師提問:「如果我們公司先前跟另外一家廠商只有簽訂技術移轉備忘錄,但是還沒有簽訂正式的契約,這樣我們是不是一定要和對方簽訂正式契約之後,才能向對方請款?」

黃律師說:「這倒不一定,還是要看你們雙方原先簽訂的備忘錄內容是怎麼約定的,目前狀況是怎麼樣呢?」

老蘇說明道:「我們先前跟這家公司當時簽的備忘錄,有約定到我們公司授權對方公司生產的項目、應該交給對方公司的技術文件和技術支援服務,而且對方公司應該在合約生效日付給我們公司500萬元,第一次量產、開始量產後6個月,各支付我們公司1000萬元。」

「聽起來約定的蠻清楚阿,後來是哪裡出問題了?」黃律師問道。

「這個案子,後來因為一些因素,最後我們公司就依據上面所講到的約定,向對方請求支付第一期簽約款項,對方公司一開始先說因為雙方簽訂的是『備忘錄』,依照他們公司的內部規定,這樣是沒辦法請款的,雙方必需簽訂標題叫做『合約』的文件,他們公司的會計部門才能夠撥款。我們覺得這個說法很奇怪,就繼續跟對方要求釐清,沒想到對方公司又換一種說法,主張我們雙方必須另行簽定「新授權契約」,並且要先把目前的備忘錄予以終止,他們公司才能付款。我聽完對方公司的說法,直覺這根本是鬼扯蛋,但是又怕自己是不是有那裡沒弄清楚,所以才會來請教您,是不是一定要和對方簽訂正式契約之後,才能向對方請款?」老蘇詳盡地對黃律師說明道。

黃律師思考了好一會,然後對老蘇說:「你們雙方在這件技術移轉案件,有涉及到幾個法律問題,第一個:民法上有關本約和預約的意涵及判斷原則;第二個:你們雙方簽訂的備忘錄,是屬於預約或本約;對方公司主張必須要簽訂正式契約才能支付你們公司第一期的簽約金,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待會我慢慢逐項跟你解釋一下,你就會有個基本概念了。」

老蘇開心地對黃律師說:「那太好了,果然來找您一趟是對的,省的我們公司自己一群人在那裡瞎猜,搞了半天結果根本沒討論到關鍵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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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有關本約和預約的意涵及判斷原則為何?老蘇的公司和對方公司簽訂的備忘錄,是屬於預約或本約?對方公司主張必須要簽訂正式契約才能支付老蘇公司第一期的簽約金,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
一、 民法上有關本約和預約的意涵及判斷原則為何?
  1.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足徵本約之內容,如屬兩造之預約所相互合致之範圍,當事人固有據以訂立本約之義務;惟如非屬兩造預約已相互合致之範圍,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仍應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本約始得謂為成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49號裁判意旨參照)。
  2. 當事人訂立之契約,究為本約或係預約,應就當事人之意思定之,當事人之意思不明或有爭執時,應通觀契約全體內容是否包含契約之要素,及得否依所訂之契約即可履行而無須另訂本約等情形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第2396號裁判要旨參照)。
  3. 預約之目的在成立本約,當事人所以不逕訂立本約,其主要理由當係因法律上或事實上的事由,致訂立本約,尚未臻成熟,乃先成立預約,使相對人受其拘束,以確保本約的訂立。當事人的約定,究為預約抑係本約,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加以認定。
二、老蘇的公司和對方公司簽訂的備忘錄內容,是屬於預約或本約?
  1. 當事人締結契約一經合意成立,即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495號、第484號判例參照)。又,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參照)。
  2. 老蘇的公司和對方公司簽訂的備忘錄內容,已明確約定公司授權對方公司生產的項目、應該交給對方公司的技術文件和技術支援服務,而且對方公司應支付相關款項的期程(合約生效日付給500萬元,第一次量產、開始量產後6個月,各支付1000萬元),尤其,在雙方簽訂的備忘錄並沒有記載將來訂立一定契約(本約)的約定。顯然雙方就技術移轉授權的標的、款項支付時程等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依上開說明,應可認定老蘇的公司和對方公司簽訂的備忘錄內容,法律性質上屬於正式契約,而非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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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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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對方公司主張必須要簽訂正式契約才能支付老蘇的公司第一期的簽約金,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

既然講好是要正式簽約才會付第一期的簽約金,而且備忘錄又不是正式契約,所以對方公司主張必須要簽訂正式契約才能支付老蘇的公司第一期的簽約金,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雙方公司所簽訂之備忘錄既已明定「對方公司應該在『合約』生效日付給老蘇公司500萬元」,而前開規定所稱之「合約」,依前所述,即係指雙方所簽定之「備忘錄」,因此,對方公司主張必須要簽訂正式契約才能支付老蘇的公司第一期的簽約金,顯然是曲解約定文義,且增加原來備忘錄約款所沒有的限制條件,因此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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