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加油站
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E5%82%B7%E5%AE%B3%E4%BA%8B%E4%BB%B6%E6%B1%82%E5%84%9F%E8%AA%BF%E8%A7%A3%E7%AF%87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Case 258.

傷害事件求償調解篇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Lawyer黃請你動動腦

「我知道出手打人不對,但是當時實在太生氣了,他居然拿我女友的身材和長相開玩笑,我至少說了不下十次請他不要再說了,但是他完全當作沒聽到,繼續在我們一群朋友面前嘲諷我女友,我才會忍不住動手開扁!」阿海氣憤地對黃律師說道。

「原來是這樣,所以對方就去驗傷然後去地檢署告你傷害罪了。」黃律師對阿海說道。

「是的,我後來真的很後悔,也打了好幾次電話要跟他道歉,但是一講到賠償金額,我的火氣又上來了,你知道嗎,他居然一口氣要我賠償10萬元,當中包括醫藥費1萬元再加上9萬元的精神慰撫金。我聽到他這樣講,我問他說,為什麼要賠償9萬元的精神慰撫金,他說因為那天有其他6個人看到他被打,這實在是太丟臉了,所以要求我賠償9萬元的精神慰撫金。我跟他說,你乾脆去用搶的比較快,他就立馬掛我電話,然後去地檢署對我提告傷害罪。黃律師,照您看,我這樣的情形是不是一定會被法院判定傷害罪成立?」阿海無奈地問道。

黃律師對阿海解釋道:「傷害罪依法是告訴乃論,如果你沒法跟對方達成和解,檢察官就會起訴,如果在一審辯論終結前還無法和解,那麼法院就會判定成立傷害罪。」

「那這樣的話,我該怎麼辦才好,您幫我出個主意吧。」阿海對黃律師請求道。

「如果是因為賠償金額談不攏,對方才對你提告傷害罪,那麼我建議你主動向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由具有調解實務經驗的調解人幫你們雙方居中斡旋一下,應該有機會可以達成和解並且讓對方撤回告訴的目標。」黃律師對阿海說明道。

阿海對黃律師問道:「好的,但是我們兩個人是住在不同的區域,那這樣該向哪個區公所提出聲請?聲請的方式和手續又是如何?如果最後有調解成立,又會發生什麼法律效力呢?」

黃律師拍拍阿海的肩膀,對他說道:「你剛才問的問題,當中涉及調解事件的管轄、聲請手續和區公所調解成立的法律效力,趁這個機會,我順便跟你解釋一下,你就會瞭解了。不過,最後再嘮叨一下,以後千萬別再這麼衝動了,既花錢又浪費時間,還要低聲下氣跟對方賠不是,這實在是太不划算了!」

{ Go Top }
 
調解事件的管轄權,是如何決定的?聲請調解的手續及相關規定又是如何?如果爭議事件經過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會產生怎樣的法律效力?
一、 調解事件的管轄權,是如何決定的?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針對調解事件的管轄權,訂有以下之規定:
  1.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
    (1) 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 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 聲請調解的手續及相關規定又是如何?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針對聲請調解的手續,訂有以下之規定:
  1.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2. 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3.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所定得調解事件(1.民事事件、2.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 Go Top }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本期推薦好書:
民事訴訟法解題書 / 蔡律師   刑事訴訟法解題書 / 睿律師  
刑事訴訟法一本通 / 歐律師   民事訴訟法一本通 / 許恒輔律師  
民法.民訴一試選擇題詳解(107~99年) / 高點王牌師資群 刑法.刑訴一試選擇題詳解(107~99年) / 高點王牌師資群
新簡明六法(含:律師選考相關法規) / 高點法商研究中心  
 
Q:如果爭議事件經過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會產生怎樣的法律效力?

爭議事件經過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只會對雙方產生道義和人情上的效力,不會產生實質的法律上拘束力。

如果爭議事件經過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會產生以下的法律效力:1.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2.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3.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 Go Top }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 近期熱門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