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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59.

會議紀錄不確實,小心背上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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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有個問題我擱在心裡好一陣子了,一直想跟您請教,但又害怕聽到讓自己不想面對的答案,今天剛好來拿東西給您,我下定決心要好好跟您請教一下。」小郭坐在黃律師的辦公室,面帶不安地說道。

黃律師熱心地說:「有什麼問題儘管問,看看我能不能幫你解決疑惑。」

小郭對黃律師說:「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公司有承接幾個資訊系統規劃設計專案,所以常常隔一陣子就要召開座談會或是小組討論會。但是,有些會議實際上我們根本沒有召開,或是會議雖然有開,但是出席人數沒有達到契約要求的最低人數,每次碰到這類狀況,我的主管就會要求我製作與事實狀況不符的會議紀錄,而且記錄人都要求打上我的名字,然後要我簽名,而且還叫我去找其他同事一起簽名,然後就把會議紀錄寄給業主,業主看到我寄出的會議紀錄,記載的有模有樣,而且出席人數也都符合契約要求,所以都沒有懷疑過這些會議紀錄的真實性。但是,這一陣子我越想越害怕,我總覺得自己這樣的行為一定是有違反某些法律規定的,我有去問我的主管,他總是叫我不要大驚小怪,然後每次都說業界每家公司都是這樣做的,…我先前就想要問您,我這樣做若是被發現到底會不會有事?今天既然到這了,我就鼓起勇氣跟您請教,請您幫我指點一下。」

黃律師急切地對小郭說:「這絕對是有法律責任的,小郭,聽我的勸,今後切莫再做這樣的事了,錢再賺就有,但是若是背上刑事前科紀錄,到時怎麼後悔都來不及了。」

小郭臉色鐵青地對黃律師說:「唉,果然跟我想的一樣。但是我的主管每次都說,我們公司承接的專案,最後都有達成業主要求的目標,縱然會議紀錄有幾場是不確實的,但是這也不會造成業主的損失,所以即便被發現,最後一定也會沒事的。」

黃律師無奈地搖搖頭,對小郭說:「你主管所講的論點,基本上都是似是而非,以你的狀況來說,你會涉及最主要的法律責任,是刑法上的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我待會好好跟你解釋一下,你就會瞭解了。另外,我勸你找機會儘快離開這樣的公司吧,如果公司的主管都是用這樣便宜行事、能矇就矇的心態來辦理業務,這早晚都會出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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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條文規定是什麼?相關的構成要件意涵又是如何?業務上文書如有登載不實情形,但沒有造成他人的實質損害,是否就不會構成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一、刑法上的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條文規定是什麼?
    刑法上的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規定在刑法第215條,其規定如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上的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相關的構成要件意涵又是如何?
  1. 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有與特定身分、關係者共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情形,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從而,刑法第215條之罪,應認有排斥普通人成立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參照)
  2.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此所稱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係所製作之文書而言;倘非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係所作成之文書,即非此所謂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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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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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業務上文書如有登載不實情形,但沒有造成他人的實質損害,是否就不會構成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5條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構成要件,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要件;祇須所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已足,至公眾或他人是否因該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而實受損害,則非所問;構成要件中之「足以生損害」,係指有足以發生損害之危險或疑慮而言,屬於抽象意義,不以發生實質之損害結果為必要,(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93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3488號判決參照)。是故,業務上文書如有登載不實情形,縱使沒有造成他人的實質損害,仍有可能構成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如果沒有造成他人的實質損害,當然就不會構成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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