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61.
「黃律師,請教您一個問題,我只知道我是我家寶貝女兒的家長,但是,在法律上,我究竟是我女兒的監護人,還是法定代理人呢?」黃律師的事務所會計小吳,皺著眉對黃律師問道。
「怎麼突然想問這個呢?是妳女兒問的嗎?」黃律師笑著問道。
「是呀,就是我家小朋友問我:『馬麻,我看學校要妳或是把拔幫我填的一些表格,原本我以為表格打錯了,上面都沒有寫到父親、母親,有些寫監護人,有些又是寫法定代理人,我跑去問老師,老師說她也不懂,反正就叫我請妳或是把拔在監護人或是法定代理人那個空格簽名就對了,我覺得好奇怪喔,你們除了是我的把拔馬麻,到底還是我的什麼人啊?』我聽完女兒的問題,自己想了一想,才發覺其實我自己也搞不清楚,我就老實的跟女兒說,馬麻其實也不懂,等明天馬麻去上班,我再幫妳問黃叔叔,她叫我一定要記得問,回去再跟她解釋。」小吳有點不好意思地對黃律師說道。
黃律師聽完,哈哈大笑對小吳說:「妳女兒真是不簡單,才唸小學高年級,就想要瞭解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差別,來日必成大器,妳以後不愁吃穿囉!」
「您想太遠了,不過說實在,我真的沒有想過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有什麼差別,我以為都是同義詞,在法律上,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真的是不一樣的嗎?」小吳對黃律師認真地問道。
黃律師對小吳說:「好吧,本於對國家未來主人翁的尊重,我就好好解釋一下,父母究竟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還是監護人,妳回去再進行小教學吧,讓她瞭解她的馬麻和把拔,究竟是她的瞎米郎。」
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重要權利及義務如下(相關規定請參閱民法第1097條至第1109條): 1.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民法第1097條第1項本文)。 2.監護人有2人以上,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的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可請法院依受 監護人最佳利益,酌定其中一監護人行使(民法第1097條第2項)。 3.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1項)。 4.與受監護人的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須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 1098條第2項)。 5.於監護開始時,2個月內,依規定與主管機關指派或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人,開具 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099條第1項)。 6.於完成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僅得對受監護人財產為管理上的必要行為(民法 第1099條之1)。 7.對於受監護人的財產,只能為受監護人的利益,才能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 不可以用受監護人的財產來投資,也不可以受讓財產;購買或處分受監護人的不動 產、把受監護人居住的房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都要經過法院同意才生效 (民法第1101條)。 8.監護人可以請領報酬,但要向法院聲請,並由法院決定給多少報酬(民法第1104條) 。
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重要權利及義務,主要就是讓未成年人不要學壞,避免危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