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73.
「黃律師,真的很抱歉,我們公司下週六的春酒,因為最近新冠肺炎的關係,不得不取消,林董特地請我來跟您致歉,林董說等這波疫情過了,下半年我們公司舉辦周年慶活動的時候,再請您賞光一起同樂。」小莉嘆著氣說,「我今年當這個公司福委會主委,真的是快得心臟病。」
『沒有關係的,請幫我向林董道謝,倒是妳當福委會主委,處理這次的突發狀況都還好嗎,有沒有碰到什麼問題?』黃律師問道。
「問題還不少,光是要取消餐廳訂席,還有原本規劃的春季國外旅遊行程要去取消,現在都還弄得我暈頭轉向。」
『餐廳取消有碰到什麼問題?』
「主要是卡在退還訂金的部分,因為今年訂席的這家餐廳,先前我們已經請他做了不少前置作業,所以餐廳老闆只願意退還1/3的訂金。」
『原來是這樣子…』黃律師繼續問道,『那麼國外旅遊的部分,處理上有碰到什麼問題呢?』
「因為原本有請旅行社規劃三個團體行程,包含港澳、新加坡還有泰國,現在決定全部取消。」小莉哀怨地說,「旅行社業務跟我解釋退費處理原則,我是有聽沒有懂,我多問業務幾個問題,說實在,我覺得業務本身也沒有多懂,講得不清不楚,很傷腦筋啊!」
『如果是妳剛才提到的這些問題,其實在相關的旅遊或是訂席定型化契約規定當中,都有提到基本的處理原則。』
「真的嗎,那太好了,可以占用您一點時間,請您說明一下好嗎?」小莉開心地問道。
黃律師說:『沒問題,這些規定其實不難理解,我稍微跟你解釋一下,妳那麼聰明的人,一定會秒懂的。』
旅遊地的旅遊疫情屬於第二級警告者,相關的解除契約以及退還費用事宜,可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規定辦理。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規定:「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點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5%)。」 若旅遊地的旅遊疫情屬於第一級警告者,相關的解除契約以及退還費用事宜,可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辦理。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第1項)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一)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二)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10%。(三)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20%。(四)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五)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0%。(六)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100%。(第2項)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第3項)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1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既然都是東南亞國家,就一視同仁,採取相同的解除契約以及退還費用方式即可,費用看是要全退或是只退一半都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