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74.
「連假的火車票實在有夠難買!」阿達無奈地說,「每次守在電腦旁邊,晚上12點一到,進入訂票系統之後,想預訂的票,都是瞬間秒殺。」
『如果多找幾個親朋好友一起訂票,訂到的機率會不會大一點?』黃律師問道。
「機率確實會大一點,但是,最近有朋友傳授我一個方法,說如果使用網路上的身分證字號產生器,多產生幾個身分證號碼,然後再去訂票,這樣會更容易訂到火車票。」
『你已經照朋友說的方式去訂火車票了嗎?』
「還沒有,再來是清明連假,我看了台鐵公告,3月18日零點開始訂票,到時候我準備來給他試試看。」
『你知道用這樣的方式去訂車票是違法的嗎?』黃律師繼續問道,『新聞也有報導過,你都沒有印象嗎?』
「我以為身分證號碼產生器產生的號碼是電腦程式跑出來的,不是某個真實存在的特定人的身分證號碼,這樣應該不會實際有人權益受損,所以我想說應該是合法的。」阿達弱弱地說,「所以即便是用虛擬身分證號碼訂火車票,法律上也規定不可以就是了…。」
『想知道為什麼這樣做是違法的嗎?』
「當然想知道。」阿達認真回答道。
黃律師說:『行,待會我好好跟你說說,以後別再做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了,一旦被查到,到時候光是要繳的罰金,都不知道比你買到的那幾張票高出多少倍。』
既然是訂購火車票的違法行為,當然是依據鐵路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處罰罰行為人。
使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上網訂購火車票,會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鐵路法第65條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而取得訂票憑證罪。行為人所犯上開二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而取得訂票憑證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罰。另附帶說明,鐵路法第65條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而取得訂票憑證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於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無選科主刑,依刑法第35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應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為較重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