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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74.

使用身分證產生器,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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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假的火車票實在有夠難買!」阿達無奈地說,「每次守在電腦旁邊,晚上12點一到,進入訂票系統之後,想預訂的票,都是瞬間秒殺。」

『如果多找幾個親朋好友一起訂票,訂到的機率會不會大一點?』黃律師問道。

「機率確實會大一點,但是,最近有朋友傳授我一個方法,說如果使用網路上的身分證字號產生器,多產生幾個身分證號碼,然後再去訂票,這樣會更容易訂到火車票。」

『你已經照朋友說的方式去訂火車票了嗎?』

「還沒有,再來是清明連假,我看了台鐵公告,3月18日零點開始訂票,到時候我準備來給他試試看。」

『你知道用這樣的方式去訂車票是違法的嗎?』黃律師繼續問道,『新聞也有報導過,你都沒有印象嗎?』

「我以為身分證號碼產生器產生的號碼是電腦程式跑出來的,不是某個真實存在的特定人的身分證號碼,這樣應該不會實際有人權益受損,所以我想說應該是合法的。」阿達弱弱地說,「所以即便是用虛擬身分證號碼訂火車票,法律上也規定不可以就是了…。」

『想知道為什麼這樣做是違法的嗎?』

「當然想知道。」阿達認真回答道。

黃律師說:『行,待會我好好跟你說說,以後別再做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了,一旦被查到,到時候光是要繳的罰金,都不知道比你買到的那幾張票高出多少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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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律要處罰使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訂購火車票的行為?使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上網訂購火車票,會觸犯哪些法律規定?最後會依據哪一個法律去處罰?
一、 為什麼法律要處罰使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訂購火車票的行為?
  1. 鐵路車票為數量有限的公眾交通運輸資源,台鐵網路訂票系統應以自己或他人授權同意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訂票,藉以驗證訂票人身分、限制每位使用網路系統訂位之使用者訂票張數,以保障社會大眾公平訂票使用臺鐵交通運輸資源的權利。
  2. 如果使用身分證產生器產生的虛偽身分證字號為訂票人名義,利用電腦網路設備於台鐵網路訂票系統輸入上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乘車日期、乘車車次、起站、到站代碼及訂票張數等訂票資料,用以表示該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人訂購車票之意,並將資料傳送至訂票系統訂購車票而行使之,藉此取得訂位編號,這樣的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按正當方式訂票的旅客權益及臺鐵對於訂票系統管理的正確性,也會破壞公眾對於文書的信賴,所以法律必須對這樣的行為予以處罰。
二、 使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上網訂購火車票,會觸犯哪些法律規定?
  1. 在台鐵網路或語音訂票系統輸入身分證字號及相關程式的電磁紀錄,乃表示相關人士想要訂購車票的用意證明,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亦以文書論)。」應以私文書論。
  2. 因此,使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上網訂購火車票,會觸犯下列法律規定:
    1. (1) 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2. (2) 鐵路法第65條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而取得訂票憑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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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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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使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上網訂購火車票,最後會依據刑法還是鐵路法處罰違法行為人?

既然是訂購火車票的違法行為,當然是依據鐵路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處罰罰行為人。

使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上網訂購火車票,會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鐵路法第65條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而取得訂票憑證罪。行為人所犯上開二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而取得訂票憑證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罰。另附帶說明,鐵路法第65條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而取得訂票憑證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於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無選科主刑,依刑法第35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應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為較重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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