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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75.

逼藥師下跪道歉,需負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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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誇張了吧,藥師販售口罩,只是不小心還錯健保卡,居然要求藥師磕頭道歉,藥師為了息事寧人,只好下跪磕頭認錯道歉。」小茹憤慨地說,「這個社會真的是病了,而且某些人病症還不輕。」

『哇!這是啥狀況?我這幾天在趕一份重要的訴狀,都沒什看新聞。』黃律師問道。

「我看新聞報導是說,當事人去藥局買口罩,因為同時帶著朋友的健保卡,藥師一時忙碌不小心還錯卡,當事人回家後發現藥師還錯健保卡,非常生氣地衝回藥局跟藥師理論,然後要求藥師下跪道歉,藥師為了息事寧人,只好當場下跪磕頭認錯道歉…。」

『就只是因為藥師還錯了健保卡?』

「是的,看新聞內容都是說只是因為藥師還錯健保卡。」

『妳知道這位當事人,還可能會面臨哪些刑事責任嗎?』

「我看新聞有說到會有相關法律責任,但詳細情形就不清楚了。」

『有想要瞭解嗎?』

「當然想,順便充實充實自己的法律常識。」小茹認真回答道。

黃律師說:『那好,我詳細跟妳說明一下,再看到類似的事件,妳就會知道當事人可能要面臨的刑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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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中,民眾要求藥師在營業場所下跪磕頭道歉,可能會涉及那些刑事責任?
一、民眾要求藥師在營業場所下跪磕頭道歉,是否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1. 刑法第304條規定:「(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構成要件;所謂「強暴」,係指以有形之實力不法加諸於人,但不以直接對人身體施用為必要,即使對物實施致人產生物理或心理之壓制效果者,亦屬之;所謂「脅迫」,係指顯現威嚇要脅他人,使其心生畏懼而影響或制壓其意思決定。而該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要旨參照)。
  3. 這起事件中,當事人回家後發現藥師還錯健保卡,衝回藥局跟藥師理論,要求藥師下跪道歉,藥師為了息事寧人,只好當場下跪磕頭認錯道歉,依上開實務見解觀之,當事人的行為,似可認定屬威嚇要脅他人,使其心生畏懼而影響或制壓其意思決定。因此,民眾要求藥師在營業場所下跪磕頭道歉,恐已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二、民眾要求藥師在營業場所下跪磕頭道歉,是否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1. 刑法第309條規定:「(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2.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2179號解釋意旨參照),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
    1. (1) 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2. (2) 所謂「公然」,乃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此所謂多數人,只要3人以上的場合即屬之;又不管是住宅或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均可,且實際上不以特定人或多數人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只以在事實上有此共見共聞之狀況,即足認為達公然之程度。
    3. (3) 刑法所稱之侮辱,係指侮謾辱罵,申言之,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屬之,任何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均屬侮辱,且不以指名道姓為必要。
  3. 這起事件中,當事人在藥局內要求藥師下跪道歉,藥師為了息事寧人,只好當場下跪磕頭認錯道歉。依上開實務見解觀之,似可認定當事人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使藥師做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的下跪道歉行為。因此,當事人恐已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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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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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民眾要求藥師在營業場所為還錯健保卡下跪磕頭道歉,是否可能觸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民眾在藥局內要求藥師為還錯健保卡下跪磕頭道歉,用刑法相關規定去處罰就已足夠,不會再觸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所謂「脅迫」則係指以目前之危害使人心生畏懼之加害通知;「其他非法之方法」則泛指強暴、脅迫、恐嚇以外,足以妨害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之方法而言。民眾在藥局內要求藥師為還錯健保卡下跪磕頭道歉,恐有使藥師心生畏懼之受脅迫情形,或恐屬以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藥師執行醫療業務,是故,該位民眾恐已觸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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