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加油站
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E9%98%B2%E7%96%AB%E6%9C%9F%E9%96%93%EF%BC%8C%E5%A6%82%E4%BD%95%E8%A6%81%E6%B1%82%E5%93%A1%E5%B7%A5%E7%A6%81%E6%AD%A2%E5%87%BA%E5%9C%8B%E3%80%81%E5%9C%A8%E5%AE%B6%E5%B7%A5%E4%BD%9C%EF%BC%9F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Case 276.

防疫期間,如何要求員工禁止出國、在家工作?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Lawyer黃請你動動腦

「我們吳總最近被疫情搞得好緊張,他超怕我們公司出現豬隊友,明明請假是出國,卻跟公司謊報說是國內旅遊,如果最後被確診,那我們公司一堆同事就準備在家隔離,班也不用上了,所以老闆要求我要擬一個近期禁止員工出國的人事命令。另外,老闆還說再來可能會有在家辦公的情形,要我弄清楚相關該注意的法律事項,免得到時候違規受罰。」阿佑苦惱地說道,「這些東西弄得我一個頭兩個大,只能來向您求救了。」

『其實不只你們公司,最近我很多法律顧問的客戶,也都來諮詢類似的問題。』黃律師笑道。

「原來如此,所以基本上這應該算是近期企業界都面臨到的共同挑戰。」

『你說的沒錯,那麼有關禁止員工出國和讓員工在家上班,吳總有跟你說他想要用什麼方式去執行嗎?』

「他想要直接在公司的公佈欄直接貼個告示,然後用總機擴音讓全體同仁去看一下就好了。」

『吳總是開玩笑的吧?』

「沒有,他是認真的,我雖然不懂法律,但我總覺得這樣做會有問題,所以我跟他說讓我先來跟您請教一下,再來決定該怎麼做。」

『那你自己有想過用什麼方式來處理比較OK嗎?』

「我能想到的就是讓所有同仁都簽個同意書。」阿佑說道。

黃律師說:『這也不失為一種變通方式,但是恐怕會有不夠周延的地方,通常我會建議可以考慮修正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這樣會比較周全,相關的基本注意事項,我待會跟你仔細說明一下,你就可以掌握後續處理這些事情的基本原則了。』

{ Go Top }
 
防疫期間,公司如果要求員工禁止出國或是在家工作,應該採取怎樣的做法,才不會違反勞動法令呢?
一、防疫期間,公司如果要求員工禁止出國,應該採取怎樣的做法,才不會違反勞動法令呢?
  1. 基本上,建議公司得選擇修正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契約或是目前施行之工作規則,較為妥適。
  2. 若公司員工人數較少,公司可以跟員工進行協商後,於原先簽訂的勞動契約,增訂防疫期間禁止出國的約定,並與員工約定,如員工違反此一規定,願意接受公司懲處,如果有故意謊報以致影響公司營運者,得視為違約情節重大,公司可以不經預告逕行終止勞動契約。
  3. 若公司員工人數較多,建議可修正工作規則,增訂防疫期間禁止出國的規定,並規定員工若有違反者,應視情節輕重,接受公司不同程度的懲處,如員工有造成公司的損害,公司並得向員工求償。又,公司若採此一方式,建議於修訂工作規則後,需與工會協商或召開勞資會議協商,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防疫期間,公司如果要求員工在家工作,應該採取怎樣的做法,才不會違反勞動法令呢?
  1. 公司要求員工在家工作,主要涉及的法律事項如下:
    1. (1) 對勞動契約原先約定工作所的變更。
    2. (2) 員工是否依約提供勞務。
    3. (3) 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雇主是否負擔職災補償責任。
  2. 公司若要求員工在家工作,需變更原先與員工約定的工作場所,建議公司可採取下列方式:
    1. (1) 修正勞動契約:增訂於防疫期間,員工的工作地點的得變更為員工的住所或其他雇主指定的地點。
    2. (2) 發佈調職令:公司可發佈調職令,調動員工工作地點。(公司若採取此一方式,應注意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之規定)。
{ Go Top }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本期推薦好書:
勞動社會法爭點解讀 / 李毅‧辰翊 勞動社會法解題書 / 薛進坤律師
來勝基本法分科-民法及其相關法規(含勞動社會法) / 高點法商編委會 新簡明六法(含:律師選考相關法規) / 高點法商編委會
 
Q:防疫期間,員工如果在家工作,公司是否可以不用記錄員工出勤情形,直接約定出勤時間統一記錄為朝九晚五或晚六即可?

防疫視同作戰,相關作法可以一切從簡,所以公司當然可以不用記錄員工出勤情形,直接約定出勤時間統一記錄為朝九晚五或晚六即可。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所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不因勞工在家工作即可免除。有關員工在家辦公的出勤紀錄作成方式,勞資雙方得依據勞動部訂定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規定,若員工之工作型態,屬於「電傳勞動工作者」(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之型態),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傳雇主記載;有關延長工作時間,應採事前申請或約定等方式為之。

{ Go Top }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 近期熱門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