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76.
「我們吳總最近被疫情搞得好緊張,他超怕我們公司出現豬隊友,明明請假是出國,卻跟公司謊報說是國內旅遊,如果最後被確診,那我們公司一堆同事就準備在家隔離,班也不用上了,所以老闆要求我要擬一個近期禁止員工出國的人事命令。另外,老闆還說再來可能會有在家辦公的情形,要我弄清楚相關該注意的法律事項,免得到時候違規受罰。」阿佑苦惱地說道,「這些東西弄得我一個頭兩個大,只能來向您求救了。」
『其實不只你們公司,最近我很多法律顧問的客戶,也都來諮詢類似的問題。』黃律師笑道。
「原來如此,所以基本上這應該算是近期企業界都面臨到的共同挑戰。」
『你說的沒錯,那麼有關禁止員工出國和讓員工在家上班,吳總有跟你說他想要用什麼方式去執行嗎?』
「他想要直接在公司的公佈欄直接貼個告示,然後用總機擴音讓全體同仁去看一下就好了。」
『吳總是開玩笑的吧?』
「沒有,他是認真的,我雖然不懂法律,但我總覺得這樣做會有問題,所以我跟他說讓我先來跟您請教一下,再來決定該怎麼做。」
『那你自己有想過用什麼方式來處理比較OK嗎?』
「我能想到的就是讓所有同仁都簽個同意書。」阿佑說道。
黃律師說:『這也不失為一種變通方式,但是恐怕會有不夠周延的地方,通常我會建議可以考慮修正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這樣會比較周全,相關的基本注意事項,我待會跟你仔細說明一下,你就可以掌握後續處理這些事情的基本原則了。』
防疫視同作戰,相關作法可以一切從簡,所以公司當然可以不用記錄員工出勤情形,直接約定出勤時間統一記錄為朝九晚五或晚六即可。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所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不因勞工在家工作即可免除。有關員工在家辦公的出勤紀錄作成方式,勞資雙方得依據勞動部訂定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依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規定,若員工之工作型態,屬於「電傳勞動工作者」(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之型態),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傳雇主記載;有關延長工作時間,應採事前申請或約定等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