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77.
「黃律師,我好怕我的房子被官府拿去拍賣。」阿塞心虛地說道,「因為我有好多張交通違規罰單都沒有去繳費。」
『先釐清一下觀念,首先,你說的官府,正確來說,應該是指行政執行署的某個分署;再者,如果是交通違規罰單執行案件,非到不得已,執行分署是不會輕易去拍賣違規行為人的不動產的。』黃律師正色說道。
「那為什麼這幾天媒體都在報導,某位民眾欠繳1.8萬元的交通違規罰單,他的3樓透天厝就被官府,不對,就被某執行分署直接拍賣了。」
『你講的相關新聞報導我有看到,但是確切事實是如何,可能要再釐清,我有看了該分署提出的澄清新聞稿,當中有詳細說明整起事件的始末,我覺得跟媒體所述有不小的差距,這個狀況你知道嗎?』
「喔!真的嗎?這我就不清楚了,我一直以為整起事件就是因為民眾欠了萬把塊罰款沒繳,政府要強力討債,所以就把當事人的房子拍賣了。」
『所以,有時候一個新聞事件,各方的陳述都應該要看一下,別太快下結論。……另外,你為什麼累積了一堆交通違規罰單沒去繳?你是以為拖久了就不用繳?還是認為拖得越久,省得越多?』
「啊就每次都想說,過一陣子再去繳好了,然後我開車習慣又不好,三不五時就會被開罰單,拖著拖著,就累積了好多張罰單都沒去繳……。」
『唉,真的不知道該怎說你才好……。算了,趁這個機會,我好好跟你說一下,如果交通罰單沒有繳清,之後要是被移送強制執行,相關的一些法律小常識,以免你又誤認狀況。』
「這樣太好了,早知道就該早點來找您請教的。」阿塞開心地說道。
黃律師說:『多吸收些法律小常識當然不是壞事,不過你呀,與其擔心自己的房子會不會被拍賣,還是趕快去把該繳的罰款繳清吧!』
必須弄清楚的是,欠繳義務人是在繳罰款,而不是在償還貸款,因此欠繳義務人當然不能申請分期繳納。
按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又,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依上開規定可知,義務人如能釋明理由,說明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罰款,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執行分署得依前開要點第4點規定,斟酌個案情形,於執行期間內核准其分2至72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