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79.
「為什麼立法委員因為犯罪已經被法院判決確定要入服刑,但是在入監服刑的時候,卻還是可以保有立委的身分,連薪水都還可以照領,這也太不合理了吧?」阿哲憤慨地問道,「難怪有那麼多人都要出來選立委,這實在是太有利可圖了嘛。」
『要看個案情形啦,這當中牽涉到刑法、選罷法的規定,並不是每個立委入監服刑的時候,都還可以保有立委的身分。』黃律師解釋道。
「真的嗎?原來是我誤會了,我單看新聞報導內容,還以為只要是立委,縱使入監服刑,都照樣可以保有立委的身分。」
『這起新聞事件,主要涉及的法律概念,是刑法上的褫奪公權規定。』
「褫奪公權?我沒聽過這個名詞,當中意思是什麼呢?。」
『簡單來說,就是讓受刑人不能成為公務員或是公職候選人的一種刑事處罰。』
「我以為刑事處罰,不外乎就是把被告槍斃、抓去關或是對他罰錢。」
『你說的刑法當中的主刑,而刑法的處刑,除了主刑以外,還包括從刑,而前面說到的褫奪公權,就屬於刑法上的從刑。。』
「原來如此,真的是聞所未聞,那您可以再跟我說明一下有關褫奪公權的相關概念嗎?我覺得聽起來很有意思欸。」阿哲認真地說道。
黃律師說:『這個沒問題,我待會就來跟你說明一下褫奪公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什麼樣的狀況下一定要對被告宣告褫奪公權,而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讓法院依職權認定是否對被告宣告褫奪公權,這樣你對於褫奪公權的相關概念,就會有個基本的瞭解了。』
如果法官看被告服刑期滿後,就算去當公務員或公職候選人,應該不會再去做壞事,那法院就可以依職權宣告被告不需要褫奪公權,簡單來說,就是要看面相而定。
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所稱有褫奪公權必要之「犯罪性質」,則應視所犯之罪與被褫奪之公權間有無關聯而定(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721號刑事判決參照)。例如:對犯貪污治罪條例以外之刑法瀆職罪者,剝奪其任公職之權;但若行為人之犯行與公的職務無關,則一般認無必要之連結關係。換言之,由於褫奪公權是從刑,也是刑罰的一種,施以褫奪公權是針對犯罪行為之處罰,因此應該考慮到犯罪行為人在實行犯罪行為時是否有公職在身,是否利用其公職而為犯罪行為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