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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81.

配偶權受侵害要如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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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如果配偶和小三或小王通姦,都不算是犯罪行為,對嗎?」小美問道。

『是的,從今年5月29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之後如果配偶和小三或小王通姦,都不構成犯罪。』黃律師說道。

「那對於配偶這樣不忠於婚姻關係的行為,還有可能用其他的罪名去告發嗎?」

『妳所謂其他的罪名,是指什麼呢?』

「配偶如果不忠於婚姻關係,我覺得我會想要告他詐欺罪,因為這樣的人就是愛情的騙子,欺騙當事人的感情;另外,我還想要告他背信罪,因為這樣的人背棄了家庭、配偶、親子的信任關係;還有,我會想要告他洩密罪,因為這樣的人一定會把自己配偶的秘密、缺點,一股腦地全部去跟小三或小王說;而且,我還會想要告他妨害自由罪,因為這樣的人,讓配偶成為婚姻的奴隸…。」

『呃…小美,妳是認真地嗎?』

「我說的是心裡話,我知道很可笑,只是想到自己的婚姻狀態,有感而發罷了。」小美一邊微笑,卻又同時落淚說道。

『忘掉背後,努力向前,我接受妳的委任,自然會努力幫妳爭取配偶權受侵害的損害賠償。』

「配偶權……,原來我們的法律,還有保障這樣的權利啊,但是,這個權利的意思是什麼呢?如果這個權利受到侵犯,我可以請求怎樣的賠償呢?」小美認真地問道。

黃律師說:『有關配偶權的意涵是什麼,以及配偶權受到侵犯時的求償方式,稍後我詳細跟妳說明一下,妳就會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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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配偶權?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是否以通姦行為為限?配偶權受到侵害,可以主張求償的相關法律依據有哪些?法院會根據哪些因素,認定配偶權受侵害的賠償金額?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什麼是配偶權?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是否以通姦行為為限?
  1.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2. 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逾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而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二、配偶權受到侵害,可以主張求償的相關法律依據有哪些?
  1.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4. 一方配偶與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逾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而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此係共同侵害他方配偶因婚姻而互負誠實義務之配偶權,他方配偶自得主張此項基於特定身份而發生的權利受侵害,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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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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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法院會根據哪些因素,認定配偶權受侵害的賠償金額?

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身分法益(配偶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可做為衡量因身分法益(配偶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

法院會根據加害者向被害人道歉的次數,認定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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