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85.
「我們公司主要往來的一個大客戶,前兩個月開給我們的支票全部跳票,金額快2千萬元,我到他們公司想要找負責人確認狀況,結果他們公司已經搬空了,打他們負責人的手機結果居然是空號,感覺他們老闆好像人間蒸發一樣,我已經向法院提告,要求對方公司必須清償積欠的貨款。開公司遇到這種惡劣客戶,我真的是欲哭無淚!」阿坤捶胸頓足地說道。
『那你提告之前,有對他們公司聲請假扣押嗎?』黃律師問道。
「這個倒沒有,因為擔保金太多了,我必須要保留一些周轉資金。」
『那如果你的官司勝訴,但是對方已經脫產,那你不就還是拿不到錢,這個你沒想過嗎?』黃律師問道。
「這個我確實沒想到,我只想著先把官司打贏。」
『你有去查詢對方公司還有負責人的財產狀況嗎?』黃律師問道。
「最近有查過,對方公司名下,還有幾筆不動產。」
『如果對方公司,要是把這幾筆不動產出售或是贈與給別人,你知道該怎麼處理嗎?』黃律師問道。
「哇!這我完全不清楚,黃律師您可以幫忙指點一下嗎?」阿坤認真地問道。
黃律師說:『沒問題,這個部分涉及民法上債權人對債務人脫產行為撤銷權行使的一些問題,我待會跟你說明一下,你就會了解當中的基本概念了。』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當然沒有時效的限制。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依據民法第245條規定,存有時效的限制。詳言之,民法第245條規定,債權人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依此規定,債權人之撤銷權,係自行為時經過10年始行消滅,至上述1年之期間,須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始能起算。所謂撤銷原因係指構成行使撤銷權要件之各事由而言。在無償行為,應自債權人知有害及債權之事實時起算;在有償行為,債權人除須知有害及債權之事實外,並須知債務人及受益人亦知其情事時起算。倘債權人僅知悉債務人有為有償行為或無償行為之事實,而對於該無償行為係有害及債權,或有償行為除害及債權外,債務人及受益人亦知其情事之事實,並不知悉,則債權人之撤銷權尚不能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