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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86.

生產仿品或在網路販賣仿品都有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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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到拚經濟的另外一種好方法囉!」阿光開心地說道。

『喔,是啥方法,趕快說來聽聽?』黃律師饒有興緻地問道。

「去跟生產知名品牌慢跑鞋仿品廠商批貨,然後在網路上銷貨。」

『這叫拚經濟的好方法……你確定?』黃律師問道。

「我有兩個朋友最近就是這樣做的,獲利可觀ㄟ。」

『阿光,你知道賣仿品是有刑責的嗎?』黃律師認真地問道。

「蛤,我以為只有生產仿品才有刑責,去跟人家批貨來賣也會有刑責喔?」

『那是當然,無論是生產仿品,或是轉賣仿品,這些行為都是有刑責的』。

「媽呀,還好你有提醒我,不然到時候我傻傻地被判刑,都還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那麼生產仿品或是在網路上轉賣仿品的刑責規定,你可以幫我開示一下嗎?」阿光認真地問道。

黃律師說:『沒問題,這當中主要涉及刑法跟商標法的規定,我待會跟你說明一下,你就會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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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自行生產仿品或是在網路轉賣仿品,會涉及刑法或商標法的哪些刑責規定?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如果在網路上賣仿品,並在私下或是公然卻標榜這些仿品是真品,讓買家誤認是真品進而購買,賣家可能會觸犯刑法的何等規定?
  1. 刑法第339條規定:「(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3. 如果在網路上賣仿品,並私下標榜這些仿品是真品,讓買家誤認是真品進而購買,賣家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果賣家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或多數」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公然標榜所販賣的仿品是真品,這樣賣家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號判決參照)。
二、如果當事人自行生產仿品,會涉及商標法的何等刑責規定?
  1. 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2. 如果當事人未獲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自行生產仿品,並進行販售,法院將視該當事人具體行為內容,認定其究係構成商標法第95條某一款次之侵害商標權情形,並據以科處刑罰(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7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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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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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果當事人在網路轉賣仿品,會涉及商標法的何等刑責規定?

現在經濟情勢不好,當事人轉賣仿品止不過是拚個經濟,沒那麼罪大惡極,不會涉及商標法的刑責規定。

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準上,如果當事人明知所賣的商品是仿品,卻仍在網路進行販售,這樣的行為,將可能觸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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