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86.
「我找到拚經濟的另外一種好方法囉!」阿光開心地說道。
『喔,是啥方法,趕快說來聽聽?』黃律師饒有興緻地問道。
「去跟生產知名品牌慢跑鞋仿品廠商批貨,然後在網路上銷貨。」
『這叫拚經濟的好方法……你確定?』黃律師問道。
「我有兩個朋友最近就是這樣做的,獲利可觀ㄟ。」
『阿光,你知道賣仿品是有刑責的嗎?』黃律師認真地問道。
「蛤,我以為只有生產仿品才有刑責,去跟人家批貨來賣也會有刑責喔?」
『那是當然,無論是生產仿品,或是轉賣仿品,這些行為都是有刑責的』。
「媽呀,還好你有提醒我,不然到時候我傻傻地被判刑,都還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那麼生產仿品或是在網路上轉賣仿品的刑責規定,你可以幫我開示一下嗎?」阿光認真地問道。
黃律師說:『沒問題,這當中主要涉及刑法跟商標法的規定,我待會跟你說明一下,你就會瞭解了。』
現在經濟情勢不好,當事人轉賣仿品止不過是拚個經濟,沒那麼罪大惡極,不會涉及商標法的刑責規定。
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準上,如果當事人明知所賣的商品是仿品,卻仍在網路進行販售,這樣的行為,將可能觸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