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87.
「黃律師,如果犯了罪,只要自己坦白出來面對,最後一定可以減刑對嗎」阿喵弱弱地說道。
『你這個想法是從哪聽來的?』黃律師狐疑地問道。
「很多人都這樣說啊!而且俗語不是也說,自首無罪,抓到雙倍…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你聽到這種說法,都沒有懷疑過當中的真實性嗎?』黃律師問道。
「仔細想想是覺得有點怪怪的,如果照這樣的邏輯,我不就先去胡作非為一番,然後再跳出來自首就好,反正最後都會減刑,可是這樣的話,那不就好像在鼓勵大家都去犯個罪。」
『你剛才說的,就比較接近正確的法律規定了,有沒有想要順便了解一下,如果行為人犯罪了,他要怎麼做,才會被認定為是自首,進而獲得可能的減刑機會?』黃律師認真地問道。
「獲得減刑的機會?……所以法官也有可能不減刑喔,哇,果然跟市場上傳聞的說法差很大。」
『所以必須跟你普及一下法學小常識』。
「那太好了,那你要傳授哪些法學小常識給我?」阿喵認真地問道。黃律師說:『待會我就跟你說說有關自首在刑法上的規定內容、認定要件還有法律效果,這樣你就能瞭解正確的自首法律概念了。』
俗話說坦白從寬,犯罪行為人若經認定符合刑法上自首的規定要件,當然會發生減刑的法律效果。
若經認定符合刑法上自首的規定要件,刑法原本原規定一律必減其刑。之後立法者考量此一方式不僅難於獲致公平,且有使行為人恃以犯罪之虞;再者,暫行新刑律第51條、舊刑法第38條第1項、日本刑法第42條均採得減主義,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是故,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將自首由必減輕,修正為得減輕,使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以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