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88.
「昨晚我跟小如吵了一架,有時想想,我們兩個對於孩子的教養方式,想法差距真的不小!」阿賢無奈地說道。
『這次又是為了啥事兩口子不高興?』黃律師問道。
「下個週末,有一場親子路跑活動,我看了一下活動介紹,是某公家單位委託廠商舉辦的,我覺得活動內容規劃的還不錯,就上網報了名,想帶小廣去參加,讓他體驗一下路跑,我把這事跟小如一說,她就說不贊成,我問她原因,她說前一陣子才發生風箏節活動中讓小朋友被風箏捲上天的意外事件,她擔心如果小廣去參加路跑活動,要是也發生類似的意外狀況,那她一定會大崩潰加大抓狂,所以她說要去你自己去,別把我兒子帶著到處亂跑,我覺得她這樣實在太過保護小廣了,不過就是個輕鬆無負擔的親子路跑活動,哪來這麼多的事好擔心。然後她還說,如果真的出狀況,你以為公家單位會負責賠償嗎?最後一定是把責任都推給廠商,然後廠商就會跟被害人裝無辜、推卸責任……,我實在聽不下去,就回了她幾句,最後就吵起來了。」
『小如前面所擔心的事,我都能理解,不過她說機關請廠商辦活動,如果廠商出了狀況,讓參加民眾權益受損,最後機關都不用負責,這個部分,可能就有點誤會了。』黃律師笑著說道。
「喔,真的嗎?我也以為主辦機關是不用負責的。」
『想要順便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小常識嗎?』黃律師問道。
「那當然想,這跟我的認知完全不同。」
『這類狀況,涉及到國家賠償法的一些規定與概念釐清。』
「會很難嗎?」阿賢問道。
黃律師說:『倒也不至於,我待會跟你簡單說明一下這類狀況涉及的國賠法規定,你就能夠掌握一些基本的判斷方式了。』
只要感覺公務員在推卸責任,那麼機關就應該依據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要認定是否成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國賠責任,需要檢視下列法律要件:1.行為人須為公務員;2.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3.須係不法之行為;4.須行為人有故意過失;5.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6.須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71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