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90.
「我媽媽從我很小就離家出走,根本沒有扶養過我和弟弟,現在突然找到我,說手邊沒錢了,希望我和弟弟每個月要各拿一萬塊生活費給她,我和弟弟當然不願意,她當初什麼都沒說就離家,這些年,都是我爸獨自辛苦扶養我們長大的,現在可好,她沒錢了,就知道要回頭來找我們這兩個孩子了,我爸心腸軟,還勸我和弟弟能不能多少拿一點錢給她,但是我和弟弟是絕對不會給她任何一分錢的,我把這話跟她說了,她氣急敗壞,說要告我和弟弟遺棄她,我跟她說,要告什麼隨便她,反正別期望我們會拿錢出來。但是,我和弟弟這樣做,會不會真的觸犯遺棄罪啊?」小婷氣憤又無奈地問道。
『如果情況確如妳所說,我認為妳和妳弟弟還不至於會觸犯遺棄罪。』黃律師說道。
「所以法律上針對像我媽這樣從頭就沒有善盡扶養義務的情形,是會認定我和我弟弟可以不用扶養她是嗎?」
『如果情況確有必要的話,妳和弟弟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免除你們的扶養義務的。』黃律師嚴肅地回答道。
「那這樣太好了,不過您剛說的遺棄罪和免除扶養義務的相關規定,我不是太明瞭,您可以簡單跟我解釋一下嗎?」小婷認真地問道。
黃律師說:『沒問題,我待會跟你解釋一下刑法上的遺棄罪以及它的免除處罰規定,另外,我再跟妳說明一下民法上免除扶養義務的相關規定,這樣妳就會瞭解這當中的相關法律概念了。』
俗話說,子女奉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因此,子女當然沒有權利向法院請求免除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準上,如果父母符合前開規定所列情形,那麼子女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