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91.
「我的熱炒店最近生意正好,哪知道房東前兩天居然跟我說,他最近周轉不靈,所以已經把房子賣給債權人了,這下可好,我之後的生意要怎麼做?一想到又要重新去找店面,我就一個頭兩個大。」阿泉慌張又無奈地說道。
『你原本的租約約定的租賃期間是多久?什麼時候租約到期?』黃律師問道。
「我跟房東今年1月底簽的租約期間是2年,要到後年1月底才到期。」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認為你可以向房子的買受人,主張要繼續承租目前的店面,一直到後年1月底,之後再來談談看可不可以簽定新的租約。』黃律師認真地回答道。
「哇,如果真的可以這樣,那就太好了,但是,我是基於什麼理由,可以去向買受人提出這樣的主張?」阿泉認真地問道。
黃律師說:『這個部分牽涉到民法有關「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我來詳細跟你解釋一下當中的法律概念,你就會瞭解了。』
只要是合法成立的租賃契約,承租人都可以主張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絕對不會有不能主張的情形。
依據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詳言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具有債權物權化之效力,在長期或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其於當事人之權義關係影響甚鉅,宜付公證,以求其權利義務內容合法明確,且可防免實務上常見之弊端,即債務人於受強制執行時,與第三人虛偽訂立長期或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以妨礙債權人之強制執行,俾杜爭議而減訟源。故明定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承租人無法主張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