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94.
「這一陣子我看新聞,常常看到報導內容在說什麼去年底夫妻法定財產制大修,或者是剩餘財產分配規定修正,有些新聞的跑馬又一直說,如果平時對家庭不盡力,在這次修法後,如果要離婚時休想分配到半毛錢,這些新聞到底是在說什麼,我是有看沒有懂,問朋友和家人,大家也搞不清楚,今天剛好碰到您,那就拜託您跟我講解一下唄?」小蕙滿臉疑惑地說道。
『哈,看不出來原來妳對這類議題居然也有興趣想要瞭解。』黃律師笑著說道。
「就是看很多人在討論,所以產生好奇心了,雖然我還沒結婚,但是多瞭解一點相關知識,總是有好沒壞吧!」
『妳這個說法我倒是十分認同,其實你剛才說到的夫妻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這些名詞,彼此之間是具有關聯性的,這當中涉及夫妻財產制的種類、法定財產制的相關規定,還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時候,雙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方式。』黃律師認真地回答道。
「哇,聽起來有點複雜,感覺很多概念是環環相扣的!」小蕙搔搔頭說道。
黃律師說:『其實只要掌握當中的關鍵概念,倒也沒有那麼難懂,妳放心,我待會慢慢跟妳說明一下,妳那麼古靈精怪,一聽馬上就懂了。』
去年底民法修正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規定的修正重點,其實很簡單,那就是平常如果不做家事,離婚時休想分到半毛錢。
去年底民法修正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規定的修正重點主要在於:增列法院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認定要件及審酌因素。具體內容有以下兩項:1.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為避免法院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2.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為使法院為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裁判時,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明定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