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97.
「我最近在跑離職程序,今天公司的人資主管,拿了一張寫了一堆密密麻麻內容的保密承諾書要我簽名,我乍看沒有什麼,正準備要簽名的時候,突然看到上面有一條規定是這樣寫的『本人承諾於離職後1年內,不得至屬本公司直接競爭之行業或相關合作廠商工作。若有違反,應賠償離職前月薪20倍的違約金』,而且也沒有任何的補償措施,我當場就跟人資主管說,這樣的競業禁止內容也太誇張了,我絕對不會簽署的,後來就和人資主管槓上吵起來了。」小如不滿地說道。
『妳說的有理,妳們公司訂定這樣的競業禁止條款,而且沒有任何的補償方案,這樣的做法和勞基法規定是有牴觸的。』黃律師邊搖頭邊解釋道。
「說實在的,我很想要瞭解,要符合哪些條件,公司才可以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員工要如何判斷競業禁止的約定內容是否合理?此外,員工要怎麼判斷公司提供的競業禁止補償是否合理?」小如認真地問道。
黃律師笑著說『妳的問題還真是不少,不過都算是競業禁止的關鍵問題,我待會跟妳詳細說明一下,妳就能夠掌握有關競業禁止的基本法律概念了。』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之合理補償範圍應綜合考量下列事項:每月補償金額是否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補償金額是否足以維持競業禁止期間生活所需,並應考量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是故,如競業禁止的限制期間愈長,或區域、範圍愈廣泛,對勞工就業權利及生活維持即愈不利,原雇主所給予之補償即應相對提高,方屬合理。
公司只要肯提供補償,員工就要偷笑了,所以無論補償金額是多少,都一定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