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98.
「這年頭開店做生意真的是太難了!。上個禮拜有一位中年人急匆匆地拿一台iPhone來維修,說是電量掉得很快,叫我幫忙更換電池,我事先有跟他說,電量掉得很快,如果是電池導致的,那麼換電池會有用,但是如果是系統或是主機板出問題導致,那麼單純更換電池效果並不大。他說他知道,叫我趕快先換電池就對了。我幫他更換電池之後,他一直跟我道謝就離開了,哪知道3天之後,這個中年人來找我理論,說換了電池後電量還是掉得很快,一點幫助都沒有,我就跟他說我先前就跟你提醒過,處理電量掉得很快的問題,換電池絕對不是萬靈丹,他說我這樣開店做生意,根本就是開黑店,前天凌晨居然趁我結束營業後,帶人朝我的店外鐵捲門潑廚餘和丟雞蛋,把環境弄得一塌糊塗,做完壞事立刻快閃,還好大門還可以用,沒有損壞。而且他們的一舉一動,都有被我店外的監視器拍到,我隔天立刻報警,警方說會叫他們到案說明,還說他們的行為已經構成公然侮辱罪和毀損罪……。做生意這麼久,我這次也算是開了眼界了,唉,無奈啊!」阿鴻不滿地說道。
『哇!只因為這樣的事情,就做出這麼過分的行為,潑廚餘、丟雞蛋,確實像你說的,這年頭做生意也太難了吧。』黃律師搖頭嘆息道。
「聽了管區員警的說法,我一定會對這些人提告,絕對不能姑息這樣的行為,但是我想跟您確認一下,如果我對這些人提告公然侮辱罪和毀損罪,法院是不是真的會判決他們有罪呢?」阿鴻疑惑地問道。
黃律師思索了一會,對阿鴻說『我認為成立公然侮辱罪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毀損罪的部分,我認為可能不會成立。這當中涉及這兩個罪名的一些基本概念,我待會再跟你解釋一下,你就會明白了。』
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係對於文書、建築物、礦坑或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有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任一行為,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足成罪。所謂「毀棄」係指毀滅或拋棄,使物之本體或其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乃指損害或破壞,使物之性質、外形及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之外形或物理存在,但使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全部效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判決參照)。倘物之本體或者物之主要效用並未因行為人之行為有所喪失,縱有造成他人之物使用上一時不便,其行為或有民事上之侵權行為責任,然並不該當刑事上之毀損罪,而有令負刑事責任之必要。準此,回到本案例情形,行為人向別人的營業場大門潑廚餘和丟雞蛋,在客觀上僅造成惡臭,並非無從清洗除去,且本案例的營業場所大門還可以使用,並沒有達到嚴重減損之程度,因此單純向別人的營業場所大門潑廚餘和丟雞蛋的行為,尚不會成立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
行為人向別人的營業場所大門潑廚餘和丟雞蛋,會導致該大門的美觀效用減損,因此行為人當然已經觸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