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300.
「前兩天,我看到水果報的新聞標題寫到『……檢堅持關他,人妻一招『聲明異議』,3理由成功救夫』,我就跟老婆說,這篇報導妳要看一下,加減學著點,如果我運氣不好要被抓去關,妳也可以靠這一招什麼『聲明異議』把我救出來,結果她就生氣了,罵我是神經病,還說我被抓去關最好,這樣還可以在裡面把腦子治好……,黃律師你評評理,我只不過開個玩笑,這個女人完全不懂我的幽默感,切……」阿忠悻悻然地說道。
『唉,弟妹真是辛苦了,嫁給你這麼個神經病已經夠辛苦了,三不五時還要聽這種不知道哪裡幽默的笑話,你真的是行行好,饒了她吧!』黃律師搖頭無奈地說道。
「切,黃律師瞧你說的,哪有這麼嚴重。算了,這是我們夫妻之間的小情趣,你是不會懂的……。不過,我對於新聞當中提到的什麼『聲明異議』,還真的是挺好奇的,你可以幫我解釋一下相關的法律概念嗎?」阿忠笑著問道。
黃律師無奈地對阿忠說道:『小情趣?男人到一個年紀,真的是什麼話都敢講……,算了,不跟你鬼扯。倒是你問到的「聲明異議」,在刑事訴訟實務上,是一個蠻重要的程序違法救濟方式,既然你有興趣瞭解,我就簡單跟你說一下相關規定內容和重要概念好了。』
現行實務上,檢察官指揮執行,係以准予易科罰金為原則,於例外認受刑人有難收矯治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始不准易科罰金,則於否准易科罰金時,因與受刑人所受裁判主文諭知得以易科罰金之內容有異,對受刑人而言,無異係一種突襲性處分,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行政罰法第42條分別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暨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之同一法理,倘能予受刑人就己身是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再由檢察官為准駁易刑處分之定奪,始與憲法保障人權及訴訟權之宗旨無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36號裁定、105年度台抗字第811號裁定參照)。
做錯事的人有耳無嘴,檢察官如果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要,縱使不給受刑人陳述意見,也沒關係,也絕對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