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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01.

毛小孩被他人傷害,主人是否可請求精神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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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狗兒子前兩天在河濱公園放風的時候,居然被一個怪叔叔拿熱咖啡往牠身上潑灑,我家狗兒子被燙得狂叫,我當場傻眼,趕快把狗兒子送去動物醫院,醫生說牠有受到大面積的燙傷,要留院觀察一個禮拜,等確認情況穩定之後,我才能把狗兒子接回家,我看到牠痛得發抖,我的眼淚真的是止不住,我覺得我好對不起牠,我一定要替牠討個公道。」小惠氣憤難平地說道。

『哇,這真的太誇張了!後來有確認那個怪叔叔的身分嗎?』黃律師關切地問道。

「有的,我後來立刻報警,警方有調閱河濱公園的監視器畫面,監視器有拍到那個怪叔叔的臉,也有完整拍到他潑灑熱咖啡的整個過程。我有跟警察說我要提告,警方有聯絡我,說已經通知那個怪叔叔到派出所製作筆錄。……黃律師,我可以向這位怪叔叔請求賠償嗎?」小惠嚴肅地問道。

『如果是要請求醫藥費、急診手術費這些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那是沒有問題的。』

「除了醫療費用的賠償之外,我能不能一併請求精神賠償?為了這件事,我的精神被折磨到不行,白天上班會恍惚,晚上睡覺也常做惡夢,一直夢到事情發生的場景,有時甚至會夢到狗狗已經往生了,嗚……」小惠哭著問道。

黃律師把面紙遞給小惠,柔聲說道:『我會幫你好好撰寫請求賠償的訴狀,一定要幫妳和狗狗討個公道,不過有關幫妳請求精神賠償這個部分,法院會不會准許,我沒有十足的把握,這當中會牽涉到毛小孩的法律定位問題。』

「抱歉,我太激動了,真的很不好意思,您剛才提到的毛小孩的法律定位問題,這在法律上是一直有爭議的嗎?」

『毛小孩在法律上的定位,最近這幾年,法院有出現一些新的見解,新舊見解的差異,會影響到飼主可以求償的範圍,剛好藉這個機會,我簡單跟妳說明一下,妳就會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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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司法實務見解,是如何認定毛小孩的法律定位?近年來,司法實務對於毛小孩的法律定位,有產生怎樣的不同見解?依照哪一種見解,飼主才能請求毛小孩被他人傷害的精神賠償?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傳統的司法實務見解,是如何認定毛小孩的法律定位?
傳統的司法實務見解,認定毛小孩的法律定位,屬於權利客體之「物」:
  1. 我國民法採取權利主體、權利客體二元論,認為僅有「自然人」及法律上擬制具有法人格之「法人」為權利主體,其餘「動產」及「不動產」則均屬「物」(參民法第66條、第67條)。而我國整部民法典係以人為導向(people-oriented),立法者尚未立法承認動物為權利主體。
  2. 另,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5款規定觀之,動物具有財產權之屬性,仍屬於人飼養而所有,且在符合法律規定仍可作為獨立經濟交易之客體。
  3. 綜上,傳統的司法實務見解,認定毛小孩的法律定位,屬於權利客體之「物」。
二、近年來,司法實務對於毛小孩的法律定位,有產生怎樣的不同見解?
近年來,部分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毛小孩並不屬於權利客體之「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1. 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依我國目前侵權行為體系架構,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
  2. 因此部分司法實務見解(例:新北地院109年訴字第1469號判決、臺北地院108年訴字第199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消上易字第8號判決、臺北地院103年簡上字第20號判決)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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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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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依照哪一種司法實務見解,飼主才能請求毛小孩被他人傷害的精神賠償(精神慰撫金)?

依照毛小孩並不屬於權利客體之「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的見解,飼主才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毛小孩被他人傷害的精神賠償(精神慰撫金)。

無論依照傳統的或是近期部分司法實務見解,飼主都可以請求毛小孩被他人傷害的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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