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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05.

民事官司有哪些可防止濫訴的相關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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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有錢有勢的慣老闆真的是得罪不起啊!」老黃長嘆一口氣無奈地說道。

『老黃何出此言?』黃律師關心地問道。

「我去年幫一位慣老闆處理一樁土地買賣,處理結果不如他老人家預期,簡單來說,就是覺得賺太少了,於是他老人家開始疑神疑鬼,說我跟對方聯手設計他,然後提告要我把從他那裡收取的所有處理費用,都要返還給他,法院最終判他敗訴。他老人家心有不甘,今年到現在已經對我提起了15件民事官司,每件訴訟所寫的提告理由真的是五花八門,但全部都是子虛烏有,這麼多件官司,我光要去開庭就疲於奔命了,他老人家有錢,只要找律師出庭就好,我沒錢沒勢,也被逼得要找律師協助開庭,律師費用前後加起來也支出了一大筆,這也就算了,重點是那種精神上的煎熬,我現在一聽到有我的掛號信就心神不寧,想說是不是又是法院寄來的開庭通知還是訴狀,這種日子實在是太難過了,我們的法律對於這種胡亂提起民事官司的無理濫訴當事人,都沒有設計一些相關的規定來反制他們嗎?」

『你說的這種當事人濫行提起民事訴訟的狀況,確實對被告和法院造成很大的負擔,司法院也注意並開始正視這個問題,去年底立法院通過的民事訴法修正案,當中就有針對當事人濫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增訂了一些相關規定,當中還包括了處罰規定,希望可以遏止這類嚴重浪費司法資源的損人不利己行為。』

「哇,原來現行的法律已經有設計一些反制濫用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了,相關的規定內容大致是什麼,您可以說明一下嗎?」

『沒問題,我待會跟你說明一下民事訴訟法新修訂的個案濫訴防止規定內容,你就可以瞭解現行法律對於濫用民事訴訟程序的防杜機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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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針對濫訴行為得為裁定或判決駁回的相關規定為何?法院對於濫訴行為得予處罰的規定為何?遭受濫訴行為的被告或被上訴人,得否向原告或上訴人請求應訴的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的費用?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民事訴訟法針對濫訴行為得為裁定或判決駁回的相關規定為何?
  1. 針對濫訴行為得裁定駁回的規定
    1. (1) 民事訴訟法於去年底修法時,增訂第249條第1項第8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2. (2) 前開規定之增訂理由如下: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倘於客觀上並無合理依據,且其主觀上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例如為騷擾被告、法院,或延滯、阻礙被告行使權利;抑或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即可知所訴無據,而有重大過失,類此情形,堪認係屬濫訴。現行法對於此濫訴仍須以判決駁回,徒增被告訟累,亦無謂耗損有限司法資源。為維被告權益及合理利用司法資源,應將不得為該濫訴列為訴訟要件。
  2. 針對濫訴行為得判決駁回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二、法院對於濫訴行為得予處罰的規定為何?
  1.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第1項規定:「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開規定之立法修正理由如下:
    1. (1) 濫訴對被告構成侵害,並浪費司法資源,得予非難處罰,以遏制之。原告之訴有修正條文第249條第1項第8款情形者,係屬濫訴,宜設處罰之規定。
    2. (2) 同條第2項情形,亦應以其主觀上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始該當濫訴,而得予處罰。
    3. (3) 原告濫訴之訴訟行為,倘實質上係由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所為,或共同參與,法院斟酌個案情節,應得對其等各自或一併施罰。爰予修正明定,並提高罰鍰數額。
  2.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上訴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者,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開規定之立法修正理由如下:為防止濫行上訴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上訴人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提起不合法之上訴者,應予制裁。又上訴人濫行提起上訴,倘實質上係由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所為,或共同參與,法院斟酌個案情節,應得對其等各自或一併處以罰鍰,爰增訂第3項。
  3. 民事訴訟法第449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開規定之立法修正理由如下:為防止濫行上訴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於上訴無理由情形,如上訴人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因重大過失提起上訴,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例如為騷擾對造、法院,或延滯、阻礙對造行使權利;抑或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即可知所提上訴無依據,而有重大過失等,堪認係屬濫訴,應予制裁。又上訴人濫行提起上訴,倘實質上係由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所為,或共同參與,法院斟酌個案情節,應得對其等各自或一併施罰,並提高罰鍰數額,爰修正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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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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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遭受濫訴行為的被告或被上訴人,得否向原告或上訴人請求應訴的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的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並準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同法第449條之1第2項規定:「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至第七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如果原告或上訴人的行為經法院認定屬於濫訴,依據前開規定,被告或被上訴人因應訴所生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係因此所受損害,應逕予納入訴訟費用,使歸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並準用費用額計算、支給標準及其救濟程序相關規定。

遭受濫訴行為的被告或被上訴人,就當作是花錢消災兼業障,應該不得向原告或上訴人請求應訴的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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