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307.
「哇,阿泰你的嘴角跟眼眶是怎麼回事?怎麼都是烏青瘀血?」黃律師詫異地問道。
『今天過來找您就是為了這件事,前兩天,我去大賣場買東西,在停車場,有一台車子跟我的車跟的太近,一個沒注意,後面的車就A到我的車尾,我下車一看,車燈破了,保險桿也有受損,我找來賣場保全幫忙拍照存證,然後要對方留下聯絡方式,對方死都不肯,口氣還很兇,我說這樣的事故過失責任一定都在你,對方一聽見笑轉生氣,居然就揮拳打我的臉,打完就開著車直接落跑了,十足的俗辣行為。』阿泰憤憤地說道。
「那你後來有向警方報案嗎?」
『有的,然後管區問我停車場的監視器有沒有拍到事發的畫面?我回現場看了一下,有兩支監視器應該有拍到,我向賣場的職員詢問可不可以提供錄影紀錄,從職員到主管的回答都是模稜兩可,我猜測可能是怕惹上麻煩,所以想要冷處理,對於賣場這樣的態度,我真的很擔心,如果提不出監視器畫面,我要向對方提告,就很吃力了,您說這個狀況,我該怎麼處理才好?』
「我建議你應該向檢察官聲請緊急保全證據,請檢察官扣押或拷貝賣場的監視器紀錄。」
『可是我的案件應該還沒移送到地檢署,這樣也可以聲請嗎?』
「還是可以的,這你大可方心。」
『那真是太好了!您剛才說的刑事案件保全證據,我是第一次聽到,您可以跟我解釋一下相關規定嗎?』
「這個沒問題,我待會跟你說明一下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保全的相關規定,你就會瞭解當中的基本概念了。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第2項)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者,亦同。」依據上開規定可知:(1)於第一審之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基於發見真實與保障被告防禦及答辯權,被告或辯護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2)檢察官、自訴人於審判程序同為當事人,檢察官於起訴後,就本案無逕行決定實施強制處分之權力,自訴人亦同,於有保全證據之必要時,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彼等亦得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當事人只能在偵查程序中聲請證據保全,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審判程序,當然不可以再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