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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09.

行政罰的裁處權時效規定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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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民國90幾年就住在這裡了,中間隔了那麼多年,現在突然給我來這樣一份公文,說我違反了什麼83年都市計畫、105年修訂計畫有關商業區建物不可以當作住宅使用的規定,然後就要處罰我6萬元罰鍰,這個政府也太奇怪了吧,現在都民國110年了,事隔那麼久才突然搞這麼一招,來個回馬槍,我有上網查資料,看到有一些網友說,如果違規的事實已經超過3年,政府就不可以進行處罰,那我可不可以用這樣的理由去主張政府不可以這樣處罰我6萬元?」小婷不滿地問道。

『妳帶來的公文還有建物的相關資料,我仔細看過了,妳剛才提出的處罰已經超過時效的主張,我認為恐怕無法成立。』黃律師緩緩地說道。

「這是為什麼?」

『因為妳的主張跟行政罰法有關裁處權的時效規定,並不吻合,所以我認為恐怕無法成立。』

「好奇怪,這我就不懂了,我原先看了網路的資料還信心滿滿,沒想到會被您直接打槍。」

『妳剛才提到的如果違規的事實已經超過3年,政府就不可以進行處罰。其實當中涉及的,就是行政罰的裁處權時效規定,當中有一些規定內涵,網友應該是沒有提到,所以才會讓妳產生誤會。』

「裁處權時效?這我就不懂了,網友沒有提到這個名詞,只是一堆人在講違規超過3年,政府就不可以處罰,唉,還好有來跟您請教,不然我又會被突襲一次。」

『趁這個機會,我就順便跟你解釋一下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的規定還有涉及的相關法律概念,然後再以此檢視妳的個案,這樣妳就可以掌握當中的來龍去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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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有關裁處權時效的規定內容是什麼?為什麼要制定這些規定?小婷的個案為什麼無法主張政府的裁處權已經超過裁處時效?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行政罰法有關裁處權時效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有關行政罰的裁處權時效,主要是規定在行政罰法第27條及第28條,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1. 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第1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第2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第3項)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第4項)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2. 行政罰法第28條規定:「(第1項)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第2項)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二、立法者為什麼要制定行政罰的裁處權時效規定?
  1. 行政罰法第27條的主要立法理由如下:
    行政罰裁處權之行使與否,不宜懸之過久,而使處罰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人民權益,惟亦不宜過短,以免對社會秩序之維護有所影響,爰於第1項定其消滅時效為三年。第2項並就時效之起算點加以明定,以杜紛爭。
  2. 行政罰法第28條的主要立法理由如下:
    裁罰權若懸之過久不予行使,將失去其制裁之警惕作用,亦影響人民權益,俾藉此督促行政機關及早行使公權力,惟如行政機關因天災(如九二一地震)、事變致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或法律另有規定之事由,無法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因非屬行政機關之懈怠,自宜停止時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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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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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婷的個案為什麼無法主張政府的裁處權已經超過裁處時效?

依據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行政罰的3年裁處權時效,是從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而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是第79條第1項)的違規行為,是課予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有就物之使用保持合於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令的責任,小婷因為沒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而持續違規使用建物,在她的使用期間,都會構成前開合於都市計畫使用義務的違反,小婷的違規行為,並不是在開始使用時就已經終了,她的違規使用行為仍持續發生中,因此政府對她作成裁罰處分,自然不會產生所謂因行為終了逾3年而罹於裁處權時效的情形。簡言之,行政罰的裁處權時效的起算,是從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小婷的違規行為一直到裁罰處分作成的時候,仍然繼續進行,當然沒有裁處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的情形。

官字兩個口,當然是政府說了算,只要政府說沒有超過裁處時效,人民就只能含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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