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309.
「我從民國90幾年就住在這裡了,中間隔了那麼多年,現在突然給我來這樣一份公文,說我違反了什麼83年都市計畫、105年修訂計畫有關商業區建物不可以當作住宅使用的規定,然後就要處罰我6萬元罰鍰,這個政府也太奇怪了吧,現在都民國110年了,事隔那麼久才突然搞這麼一招,來個回馬槍,我有上網查資料,看到有一些網友說,如果違規的事實已經超過3年,政府就不可以進行處罰,那我可不可以用這樣的理由去主張政府不可以這樣處罰我6萬元?」小婷不滿地問道。
『妳帶來的公文還有建物的相關資料,我仔細看過了,妳剛才提出的處罰已經超過時效的主張,我認為恐怕無法成立。』黃律師緩緩地說道。
「這是為什麼?」
『因為妳的主張跟行政罰法有關裁處權的時效規定,並不吻合,所以我認為恐怕無法成立。』
「好奇怪,這我就不懂了,我原先看了網路的資料還信心滿滿,沒想到會被您直接打槍。」
『妳剛才提到的如果違規的事實已經超過3年,政府就不可以進行處罰。其實當中涉及的,就是行政罰的裁處權時效規定,當中有一些規定內涵,網友應該是沒有提到,所以才會讓妳產生誤會。』
「裁處權時效?這我就不懂了,網友沒有提到這個名詞,只是一堆人在講違規超過3年,政府就不可以處罰,唉,還好有來跟您請教,不然我又會被突襲一次。」
『趁這個機會,我就順便跟你解釋一下行政罰裁處權時效的規定還有涉及的相關法律概念,然後再以此檢視妳的個案,這樣妳就可以掌握當中的來龍去脈了。』
依據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行政罰的3年裁處權時效,是從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而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是第79條第1項)的違規行為,是課予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有就物之使用保持合於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令的責任,小婷因為沒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而持續違規使用建物,在她的使用期間,都會構成前開合於都市計畫使用義務的違反,小婷的違規行為,並不是在開始使用時就已經終了,她的違規使用行為仍持續發生中,因此政府對她作成裁罰處分,自然不會產生所謂因行為終了逾3年而罹於裁處權時效的情形。簡言之,行政罰的裁處權時效的起算,是從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小婷的違規行為一直到裁罰處分作成的時候,仍然繼續進行,當然沒有裁處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的情形。
官字兩個口,當然是政府說了算,只要政府說沒有超過裁處時效,人民就只能含淚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