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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31.

行政爭訟中能停止執行行政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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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店面外的騎樓,有裝設分離式冷氣主機的金屬隔離柵欄,最近有夠倒楣,我被鄰居檢舉,說這些柵欄是違建,前兩個禮拜,市政府有派人來看,昨天我收到公文,市府認定我裝的柵欄是違建,還開了這兩張『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上面寫到要求我在收到公文次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這個違建認定我不服氣,我一定要跟市府打官司,爭這個理字。」阿良氣憤地說道。

『這個沒問題,後續我會來協助你。』黃律師明快地說道。

「我當初裝這個金屬隔離柵欄,可是花了不少錢,我確認一件事,如果我不自行拆除,去打官司,市府是不是就不能夠直接來執行拆除?」

『這倒不是這樣,即便在打官司過程中,市府如果想要,還是可以執行拆除的。』

「蛤,這樣子,那法律上有沒有可以要求市府暫停執行的規定?還有,打官司的費用是由誰負擔呢?」

『你的問題可真不少,沒關係,我等一下仔細跟你說明相關的法律規定,你就會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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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在打官司過程中,市府還可以執行拆除處分?法律上有沒有可以要求暫停執行原本行政處分的規定?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為什麼在打官司過程中,市府還可以執行拆除處分?

  1. 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2.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3. 有關行政處分之執行,依據上開規定可知,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採「行政爭訟不停止執行原則」,即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例:稅捐稽徵法第39條),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
  4. 行政機關之處分或決定,在依法撤銷或變更前,具有執行力,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以提高行政效率,並防杜濫訴。

二、法律上有沒有可以要求暫停執行原本行政處分的規定?

  1. 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規定:「(第2項)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第3項)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2.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第3項規定:「(第2項)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第3項)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3. 為了避免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的執行,導致日後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也就是民眾經由訴願、行政訴訟,縱使最後贏得官司,其個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也無從回復。為避免發生此種情況,因此,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於上開規定,例外允許當事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先向受理訴願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4. 立法者認為,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如有爭執須由行政法院加以裁判,設於行政訴訟繫屬中,因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自應授權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停止執行,俾兼顧原告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但如停止執行之結果,對公益發生重大之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自不得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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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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