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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同居之虐待」如何定義?

你好!我只是一個略懂法律的小小家庭主婦,最近我前往一個知名婦女團體擔任義工。其中,很多來求助的婦女都是因為家庭暴力而有離婚方面的需求。我有發現一些被家庭暴力嚴重傷害的婦女,最後因為法律上的證據不足,所以被法院駁回離婚請求。

像驗傷單之類的問題,以前我聽人家說是要三張,但是我前幾天才碰過一個有三張驗傷單也不夠的情況,這讓我覺得台灣的法官有時候好像對女性不是那麼地具有同理心。之前也在報紙上看過有關男子強吻超商女職員一事,法院判決時還說「親吻臉頰屬國際禮儀,因此不構成強制猥褻罪」,似乎是因為法官不覺得這件事有多大的嚴重性,殊不知這種不認為有多大嚴重性的心態,正是婦女朋友所要批判的。黃律師,我們的司法體系真的那麼不保障女性嗎?
                                              (小小的家庭主婦)

家庭主婦,您好!關於我們的司法體系是不是不保障女性這個問題,我必須要說的是,現在不管是檢察官或者是法官,至少在地方法院的層級,女性的人數甚至要高過於男性,這些當中的女性不乏是年齡極輕的六年級女生,受的是新式的教育,若說這些年輕的女性法官也不能夠充分地瞭解女性意識,這是我所不能夠接受的論點。至於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男性法官較多,年齡也都偏高,所以其思想較趨近於保守也是很正常的。

至於是否得以離婚之類的事情,基本上也要看法官是否認為這些事情構成離婚事由,家庭暴力應屬「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以訴請判決離婚。至於幾張驗傷單才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並無定論,要看實際的情況而定,有時一張即可(如果打得很嚴重的話),有時三張驗傷單法官也未必會准。通常法院會針對動手的一方下手的輕重、傷勢的嚴重性及毆打的時間間隔,來判斷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所以並不是如一般人印象中三張驗傷單即可保證離婚,法律是講求面面俱到的,不可能如同機械式的以「數量」來判斷得否離婚喔!

其實,我們一般民眾對於司法體系的印象,大多數是從媒體報導而來,但是媒體對於一項公正、精彩的判決,通常並不會加以報導,但是對於一些有些文字落差,但是並未脫離常軌的判決,就會加油添醋的加以報導。不知道您有沒有看過「無盡的控訴」這一部電影,他是描述經營幼稚園的一個家族被指控性侵害的故事,當此事被報導出來時,該項家族被全國的人民所唾棄,但最後審判證明,該些指控似乎是被媒體所引導而產生的。詳細的分析,您可以去參考「看電影學法律」一書,這本書也是司法改革基金會所編著的,希望一般民眾透過電影可以瞭解司法體系的諸多問題,但是也要學會不要凡事被媒體所牽著走。

如您所說的「強吻不等於猥褻」一案,在高點的網站中也有相關的法律分析,您可以去查查看,就知道該項案子並不是如媒體所報導的,那樣地荒腔走板!希望您對台灣的司法繼續保持著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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