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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之請求申請須知

黃律師,小民有國家賠償的問題想要請教,希望你指點一下迷津。前一陣子有一個蠻大的颱風來襲,當天深夜大雨一直、一直下,視線很不清楚,小民開著車子要回家,途經某處地下道時,小民駛入後才發現地下道積水很嚴重,但是已經來不及倒退,車子就拋錨在水裡面動彈不得,我急急忙忙逃出車外,事後再去看車子時已經完全壞掉了。事後我看新聞發現,那個地下道附近的抽水站故障,是該區積水的主因,請問一下我可以向國家申請賠償嗎?
                                              (汐止,趙老闆)

你當然可以向國家請求賠償囉!這是你的權利啊!但是,是不是能夠獲得賠償,黃律師實在是無法和你掛保證說一定可以或一定不可以。原因請聽黃律師一一道來!

話說,實務上認為天然災害發生之際或前後,若公有公共設施有人為之設置(如設計錯誤、偷工減料)或管理維護上的疏失,致使民眾發生損害,且該損害與公共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欠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時,即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但是,如果公共設施之安全性無虞,且損害之發生純粹因為不可抗力而致,而與公共設施設置與管理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時,即與國家賠償之要件不符!好了,依據上述說明,你現在必需要證明兩件事情,第一是,地下道(或抽水站)在設計上或管理上有疏失,第二,因為那件疏失造成你車子的損壞。我想,這兩件事情都不是很容易的事情,因為即使抽水站沒壞,地下道就一定不會淹水嗎?我想也未必如此喔!行政機關可能會抗辯說,因為瞬間雨量太大,所以即使抽水站正常運作,或者是地下道排水功能正常,還是不免積水,既然一定會積水,所以行政機關並沒有疏失!而且,颱風天地下道會積水是常識,為什麼你明明知道會積水你還要開下去呢?

要反駁行政機關的上述抗辯會有一點麻煩,因為到底排水或抽水功能如何叫做正常,一般升斗小民怎麼會知道呢!不過你不要氣餒,黃律師也沒有說一定不會贏啊!黃律師只是說你必需要建立起,你的損害與國家公有公共設施之設計與管理間之缺失是有關連的事實,而你所要做的,應該是從你比較容易舉證的地方著手。舉例來說,颱風會帶來豪雨是眾所皆知的事實,那麼即使瞬間雨量過大而致使抽水站不能抽水、地下道不能夠順利排水的話,那行政機關是不是應該設立警告標語呢?此種見解並非沒有前例可循,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六十二號民事判決,就認為行政機關在此種情形下未設置警告及緊急通報系統,係屬公共設施在設置上有所欠缺,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而關於該地下道附近是否有警告標語,你自己拿著照相機就可以去蒐證了,會比前揭的方向容易一些!

其實國家賠償的問題,在被害人的損害與國家之不法行為間如何發生因果關係,經常成為勝敗的要件。因為你沒有告訴黃律師詳細的證據,黃律師只能夠告訴你舉證的方向。如果你有興趣的話,應該可以從陳聰富教授所著的「因果關係與損害賠償」一書中找到蛛絲馬跡,該本書雖然屬於學術性論文,但是書中關於「因果關係之判斷---台北市國家賠償案件分析」一文卻是以實例做為解析,足供您向國家請求賠償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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