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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律師與雇主律師間的責任歸屬

黃大律師,我這個菜鳥律師又來問你問題了!話說我之前以實習律師的名義進了一家惡名昭彰的法律事務所以後,經常因為狀子的內容被老闆狠狠地羞辱,不過問題在於,有時候小弟真的不認為我的法律意見是錯的!當然,我是實習律師,被罵也不能夠說什麼,只能夠摸摸鼻子算了!不過,當我好不容易升上正式(仍是受雇)律師後,狀子現在都掛我的名字,老闆還是經常要我修改狀子的內容,而且他的見解經常都和我相反,這讓我實在很不爽!請問一下,如果案件最後敗訴,而且是因為老闆的意見不對的話,這個責任應該要由誰來擔呢?
                                              (已升格的菜鳥律師敬上)

話說律師是一種自由業,其獨立性是職業當中最重要的特色之一,所以律師的好壞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甚大!不過受雇律師一般來說都是聽命於雇主律師的指令(特別是才執業沒幾年的菜鳥律師,要違抗老闆的見解,可真的需要一點勇氣和實力!),因此黃律師實在必須說,這兩者是存在著矛盾的。

一般來說,受雇律師與雇主律師間通常具有以下關係:個人身份上的依賴性(例如不可以自己的名義出狀)、指令拘束性(案子如何辦必須聽從老闆的)、必須固定待在律師辦公室及在工作給付上有時間及地點之拘束,如果你與老闆間具有上述特徵的話,你就是一個受雇律師。

一般來說受雇律師並不是案件的受託人,不需要對委託人直接負責(大部分情形都是事務所來接案,再由老闆分案給受雇律師),所以如果說案子敗訴,而且具有責任,當然是優先由老闆以及事務所來承擔,更何況,你只是一個小律師,客戶要求賠償也應該先找大尾的才對!特別是,當你所出具的契約、書狀、爭點整理、與當事人商議、接受諮詢給予法律意見、出庭等工作,如對外均是以你老闆或事務所的名義,自然是由老闆或事務所負責,因此,你應該要聽從老闆的意見,儘管你認為他是錯的,但是既然負責的人是他,你當然沒話可說囉!

但是,如果狀子上有你的名字的話,在外觀上表現出你就是該案子的負責人時,即使你不是受委託人,若強調律師執業的獨立性而非受雇律師的從屬性,你就必須為自己出具的意見負責。此時,依照黃律師的建議,你應該將當初呈現自己意見的狀子的草稿加以保留下來做為證據,表示你當初的法律意見並非如此!但是除非你堅信老闆的意見是錯誤的,否則你仍應出具依照老闆建議所修改的狀子,屆時如果有任何問題發生,亦可藉草稿主張斯時已經盡了律師應盡之義務。

關於律師的責任,黃律師曾經介紹過姜世明教授所撰之「律師民事責任論」一書,既然菜鳥律師你相當關心自身與老闆間的法律權益,我想該本書中的內容應該對你相當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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