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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金庸歷期%E8%B2%AA%E8%8A%B1%E5%A5%BD%E8%89%B2%E9%9F%8B%E5%B0%8F%E5%AF%B6%EF%BC%8C%E7%8A%AF%E4%BA%86%E9%87%8D%E5%A9%9A%E7%BD%AA%E5%8F%8A%E5%BC%B7%E5%88%B6%E6%80%A7%E4%BA%A4%E7%BD%AA
貪花好色韋小寶,犯了重婚罪及強制性交罪?!

話說鹿鼎記裡面的主角「韋小寶」是一個無惡不作的小混混,但是他憑著三吋不爛之舌及糾纏磨人的功力,娶到七個如花似玉的老婆。七個老婆裡面雙雙、曾柔一開始就喜歡韋小寶的,但是也有被韋小寶以霸王硬上弓的方式給騙到手的,在揚州麗春院中,韋小寶以迷春酒迷昏阿荃及阿珂,並趁著他們昏迷的時候予以性侵害,使得阿荃及阿珂都懷了他的孩子。這種事情在古代是非常嚴重的,迫使阿荃和阿珂只好答應韋小寶當他的妻子!不過每每看到此處,除了無限的欣羨以外,總覺得金庸大叔有鼓勵犯罪之虞阿!不過小說歸小說,既然提到韋小寶的貪花好色,今天就來談談刑法中的重婚罪及強制性交罪(阿珂及阿荃是韋小寶的老婆中年紀第三大以及最大的,當時均已滿十八歲)。

依照刑法第二二一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而阿荃和阿珂是韋小寶利用迷春酒迷昏予以性侵害,自然該當於「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此外,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以藥劑犯前條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為加重規定!故韋小寶應該當於這兩條之罪。

不過話說在幾年前刑法分則修正前,刑法原規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等罪須採告訴乃論,但修正後除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以及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採告訴乃論外,餘均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刑法修正將強制性交罪改為是非告訴乃論罪之緣故係,很多受害婦女吃了虧,但是畏懼上法庭受到二次傷害,又怕被人知道影響名譽,而不敢對犯人提出控訴,讓些犯人逍遙法外,造成再犯,影響社會治安甚鉅,始將本條等改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被害人不提告訴,由檢察官主動追訴仍能達到防治性犯罪目的。

另外,刑法237條復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此為重婚罪之規定!和一般人認為,對重婚最不爽的應該是元配,因此應為告訴乃論罪之印象或許不同!重婚罪也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喔!所以不要以為老婆不在意就會沒事了,納妾已經是古早時候的代誌,以前的社會,男人可以享有一夫多妻的婚姻關係,然而,現今的法令明文規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不准許有二個以上的配偶、且違背貞操義務。而且刑法上認定與重婚者結婚也是共犯,具有同樣的罪刑喔!所以縱容韋小寶重婚的七個老婆們每一個都是共犯,都受重婚罪所拘束!

雖然鹿鼎記裡面並沒有記載當時清朝的刑律中,是不是也有強制性交罪的規定,是否也是由京城捕快主動發動調查之類的,不過黃律師肯定的是,韋小寶想在現代台灣利用此招與愛人雙宿雙飛,恐怕是會吃上十年的牢飯呢!因為就算阿珂和阿荃願意饒恕他,檢察官也不會放過享齊人之福而且貪花好色的他呢!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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