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的組織公民行為是教師的自願行為,不是正式的工作要求,所以教師的組織公民行為和行政人員的行為有緊密的關係(Altinkurt & Yilmaz, 2012)。教師的組織公民行為範圍很廣,只要是對組織有益(直接或間接都可),非學校正式要求,而是教師自願付出的行為都是,包括幫同事解決工作上的問題、執行非預期的任務而沒有任何抱怨、幫助維持工作環境的整齊清潔、對外正面宣傳學校、創造好的工作氣氛、減少學校資源的浪費等。Jimmieson、Hannam與Yeo(2010)發現,教師的組織公民行為會提升工作效能,而教師的工作效能有助於提升學生在學校的生活品質。因此,教師的組織公民行為是值得倡導的好行為。 學校的效率與效能來自適當的管理,而適當的管理來自行政人員的領導,以影響與引導教師完成學校任務。行政人員握有權力,能促使教師產生需要的行為,如Altinkurt與Yilmaz(2012)指出,國小教師的組織公民行為與行政人員的權力有關。本研究將探討行政人員的公平作為是否影響國小教師的工作滿意,進而影響國小教師的組織公民行為。 除了組織公平-工作滿意-組織公民行為的探討之外,本研究認為有必要考慮教師的特性,因每位教師對於與行政人員往來,甚至建立合作關係,可能有不同的動機。從過去研究顯示,需求是人類行為的催化劑或激勵因素(張慶勳,1996)。每個合作個體對合作關係的需求,依據Szmigin與Bourne(1998)的看法,可能有所不同,有的個體較在乎經濟面的結果,而有的個體較在乎社會面的相處關係,亦即有的個體較偏向經濟導向,而有的個體較偏向社會導向。經濟導向與社會導向在Dass與Kumar(2011)的研究也有如此的分類;在Gassenheimer、Houston與Davis(1998)的研究也有類似的概念,其將關係價值分為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本文未結束,完整試讀內容請點選以下「點閱排行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