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人類社會一般都視父母教育子女為自然權利,既為自然權利,此種權利即先於法律而存在,且國家之不得也不能加以否認(李英毅,1994:36)。195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第七條第二項指明:「有責任教育及指導兒童者,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指導原則,此責任首先應屬家長。」在1984年聯合國大會所通過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第二十六條更明定:「對於子女的教育方式,家長有優先選擇的權利。」臺灣在過去戒嚴時代,「國家教育權」凌駕於「國民教育權」之上,教育通常被認為是國家控制人民思想的手段,教育的主體、教育服務的對象不是人民,而是國家。家長的教育選擇權仍處於未受重視的狀態。由於教育系統受到國家政府管控,單一的教育型態是無法滿足所有兒童的需要,父母也無法依其個別對子女的最佳福祉選擇最適合發展其潛能的教育型態。本質上,父母的教育選擇權是為了保障兒童受教權而存在的,但是兒童在受教育時,若政府沒有給予父母自主選擇的機會,直接就限制了兒童選擇接受不同教育的自由,也間接限制了兒童個人的人生發展。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雖明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但是,人民只能盡教育義務,教育權力卻相對的被剝奪。國家機關僅能肩負有限的教育義務,卻伸張成無限的教育權力,既不符合權責對等的原則,更反應了政府的牧民心態(謝小芩,1989:19)。 隨著臺灣在1987年解嚴後,我國朝向民主化國家發展,社會文化的諸多面向呈現欲掙脫傳統威權體制操控的束縛,而有許多社會運動熱烈地進行。人民積極訴求「還教於民」、「教育鬆綁」聲不斷,要求將國民教育權歸還予人民並且明文法制化。基本上,這些社會運動的論述形式是一種「權利的論述」,本質上就是一種「社會正義」的論述,而社會運動最基本的形式也就是爭取種種社會權(social rights)的運動(薛曉華,1995:4)……本文未結束,完整試讀內容請點選以下「點閱排行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