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在課業、常規或社交方面的困難,反映於行為表現上,經常成為教師與同儕眼中各種行為問題,例如:自傷、攻擊、固著、不當社會行為、反抗與怪異行為等(張正芬,2000;Gage, Lewis, & Stichter, 2012; Harvey, Boer, Meyer, & Evans, 2009)。對於這些行為問題,傳統的處理方法多使用嫌惡刺激,例如:用懲罰或禁止的方式,企圖減少行為問題,但若僅針對行為問題的外在表現進行介入,缺乏統整的處理及教學計畫,其介入或許即可見效,但成效卻無法維持,有時個體甚至會以其他形式的行為問題來達成其目的(Goh & Bambara, 2010)。此外,每位學生藉由同樣的行為表現所欲表達的想法、目的可能截然不同,若使用相同或單一的策略處理,行為問題的介入成效必然會受限。針對身心障礙學生行為問題的處理,《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13)第9 條規定,教師需運用團隊合作的方式,提供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期望教育人員在介入前藉由評量了解行為問題的功能,以擬訂符合學生行為功能的策略, 亦即功能本位行為介入方案(function-based behavioral interventions),減少身心障礙學生的行為問題,並提升正向行為表現,進而增進其融入社會團體的機會。 了解行為問題的功能,進而擬訂介入方案並不是新的做法,美國於1990 年代所提出的正向行為支持理念,即強調擬訂介入策略前應先進行行為的功能評量,以了解引發行為問題的原因和行為欲達成之目的。在正向行為支持的理念中,行為問題介入方案的目標不只在減少行為問題,更強調增進個體溝通、社會和自我管理的能力,以訓練個體使用更適當的方式拓展人際與環境參與的量與質;而除了提升個體能力外,整體系統(如班級、學校、家庭、社區)的改變亦是提升個體生活品質的關鍵(鈕文英,2009)。美國在1997 年《身心障礙者教育法》(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中……本文未結束,完整試讀內容請點選以下「點閱排行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