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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實習

  「師資培育」一詞在2017 年6 月所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第三條的定義,是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另第6 條亦明定: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蓋所謂「師資培育之大學」,係指「師資培育法」制定後,除了師範大學、教育大學外,依法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亦可參與中小學師資培育工作之一般大學院校。

  綜觀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辦理的「師資職前教育」,主要模式通常分為「並進模式」與「接續模式」兩種(符碧真、黃源河,2010)。如先前的師範學院(現升格為教育大學)是培育學前及小學師資,而師範大學則培育中學師資。此等師範院校通常是採取「並進模式」來培育師資,即規定師資生應同時修習任教學科專長及師資教育課程。但另一方面,「接續模式」培育係對於一般大學畢業生而有志從事教職者,為其辦理「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施予一年學士後教育課程,以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另在師資培育管道多元化後,部分一般大學亦兼採兩種模式辦理培育師資。惟以近年來受少子化的嚴重衝擊,使得教職市場緊縮,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便採取變形的同時並進模式,即以副修(minor)學程(非主修教育)的方式進行師資培育(符碧真、黃源河,2010)。至於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的接續模式,已完全停止招生了。

  至於「教育實習」,通常是師資生在師資培育機構完成規定的專門課程與職前教育課程後,取得實習教師資格者,即要實際到中小學的場域進行為期一年的教育實習。惟在師資培育多元化以及相關法條經過多次修正後,為確立中、小學師資合流培育的政策立場,特將各師資培育大學院校的「教育學程中心」,更名為「師資培育中心」,並將原來為期一年的教育實習縮短為半年,且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中,此教育實習的辦法係由教育部訂定之。師資生教育實習之項目,主要分為: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與研習活動四項,而以教學及導師實習為主,行政實習與研習活動為輔……本文未結束,完整試讀內容請點選以下「點閱排行榜」。

 
 
序號 篇名 作者 日期 刊名 試讀
1 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教育實習與實務現場反思 王煜凱、吳忻哿 201801 臺灣教育評論月刊 試讀
2 運用嵌入式教學在學前融合教育師資職前培訓之行動研究 曾淑賢、楊逸飛 201801 課程與教學 試讀
3 台灣中小學師資的職前教育與教育實習:變革年代的挑戰與因應 林和春 201710 台灣教育 試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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