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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70.

秒退商品=間接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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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我想參加網路上網民號召的『秒買秒退』活動,請問這樣會有犯法的問題嗎』?」電話那頭,是黃律師在念大學的姪兒帶著亢奮但又有點遲疑的聲音。

黃律師問:「活動是怎麼進行?」

姪兒說:「我打算到賣場購買商品後,把封口鋁箔戳破,然後辦理退貨,讓商品被銷毀。」

黃律師問:「那你為什麼會擔心有犯法的疑慮?」

姪兒說:「因為我看到電視台有去訪問律師,有些律師說這樣的行為好像會有犯法的問題。」

黃律師問:「電視新聞報導是有提到間接毀損罪的講法是嗎?」

姪兒說:「對對對,就是有講到可能有間接毀損罪的問題。可是我既然花錢買了這個商品,這個商品就是我的,我去把我的商品的封口鋁箔戳破,然後辦理退貨,怎麼會有什麼毀損罪的問題呢?」

黃律師答應姪兒,會好好想一下到底參加這種「秒買秒退」活動,會不會有觸犯刑法間接毀損罪的疑慮,再跟他好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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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毀損罪規定在刑法哪個條文?它的成立要件是什麼?參加「秒買秒退」活動,會不會有觸犯刑法間接毀損罪的疑慮呢?
一、間接毀損罪規定在刑法哪個條文?
    間接毀損罪規定在刑法第355條,它的規定內容如下「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間接毀損罪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刑法第355條之間接毀損罪,以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為其構成要件。
    詳言之,刑法第355條之間接毀損罪,須本人或第三人因誤信行為人之詐術、欺罔為真實,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因而發生財產上損失之結果,始足該當。
    前開規定所稱財產上之處分,不論其方法係積極或消極之處分均可,惟須以詐術使人為之,倘由行為人自行為之,則無以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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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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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參加「秒買秒退」活動,會不會有觸犯刑法間接毀損罪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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