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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00.

都更強拆,無情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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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不要參加都更,看了前一陣子發生的強拆事件,我都開始猶豫了,釘子戶雖然會讓程序變慢,但是建商居然故意去拆人家的房子,人家早上還從裡面出門,沒想到下午回去屋子就毀了,這太令人髮指了吧!」阿平氣憤又焦慮的對黃律師說。

『唉,你們這區老公寓屋齡都快40年了,說實在是有重建的需要,現在都更的狀況談得怎麼樣了?』黃律師關切的問阿平。

「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戶都同意了,我原本也要簽同意書了,但是老婆和兩個孩子都一再阻止我,說建商開出來的條件非常不ok,一定還有談的空間,我不想當釘子戶,也想讓老鄰居趕快住上新房子,這樣大家都開心。不過我想問問你,新聞一直常常提到都更有什麼強拆條款,那究竟是什麼玩意啊?還有之前建商這樣去強拆人家房子,它在法律上真的有這個權利嗎?如果屋子真的被建商強拆了,原本的住戶可以去告建商對它求償或是讓它負點刑責嗎?……」阿平連珠砲似的對黃律師提出一堆心中的疑惑?

『看來你心裡面真的堆了不少有關都更的法律問題ㄟ,好吧,我來幫你好好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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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程序的強拆條款是什麼呢?建商在都更程序中去拆除還有人住的房子,它在法律上真的有這個權利嗎?如果屋子真的被建商強拆了,原本的住戶可以去告建商對它求償或是讓它負點刑責嗎?
一、都更程序的強拆條款是什麼呢?
一般社會大眾常說的都更程序強拆條款,其實是指「都市更新條例」第36第1項規定,它的規定內容謹拆分整理如下:
  1.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
  2. 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
  4. 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5. 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二、建商在都更程序中去拆除還有人住的房子,它在法律上真的有這個權利嗎?
  1. 都更實施者(一般俗稱的建商)如果已經取得拆除執照,它是有權利可以在拆除範圍內拆除尚有人居住的房屋,並沒有未違反建築法。但是屋主如果仍住在屋內,就算建商有拆除執照,建商逕行拆屋仍有違反刑法及民法相關規定的可能性。
  2. 如果建商在拆除過程沒有善盡拆除及施工管理的責任,主管機關依據建築法第63條及第89條規定,最高可以處罰拆除執照申請人、承造人及監拆人各新台幣9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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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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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屋子真的被建商強拆了,原本的住戶可以去告建商對它求償或是讓它負點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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