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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06.

私人土地被亂停車,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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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泰的新家,位於某知名觀光夜市的附近,因為阿泰的爸爸喜歡開車四處趴趴走,所以阿泰當初買樓時,就特地買了附有小空地可停車的3層透天厝。

剛搬入新家,阿泰還有他爸爸,都覺得這個新房子不僅住起來舒適,停車的便利性更是大大優於以往舊家社區所使用的機械式停車位,父子倆對此真是讚不絕口,覺得這房子真是買的太對了。

但好景不長,每到週末例假日,有些開車來逛夜市的民眾,會因為附近的公有或私人停車場被停滿,就貪圖方便,在沒有知會阿泰一家人的狀況下,就直接把車子停進阿泰家的小空地,以致於好幾次阿泰的爸爸開車回來,居然落入無處可停的窘境。

一開始,阿泰想說立個「私人土地,禁止停車」的告示牌就好了。但是,告示牌立好之後,還是有一堆不速之客會來亂停車。這樣的狀況一多,阿泰父子倆真是氣到腦門生煙,心想真是孰可忍孰不可忍,阿泰覺得,應該要把亂停的車輪直接給他「漏風」,阿泰的爸爸則是認為應該要對亂停的車輛直接「上鎖」,也有朋友建議阿泰可以拍照存證,然後向警方提出「竊佔罪」的告訴……。

把人家的輪胎「漏風」或「上鎖」,這樣自己會不會觸法,阿泰也搞不清楚,而去向警方提告「竊佔罪」,這樣的主張真的會成立嗎,阿泰也完全沒把握。思前想後,阿泰決定還是先請教黃律師,聽聽法律專家怎麼說,再來決定下一步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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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對阿泰說,把人家的輪胎「漏風」或「上鎖」,這對你自己是有法律風險的,至於提告竊佔罪能否成立,則是要看當事人亂停車的實際狀況而定。針對阿泰的提問,黃律師會提供怎樣的意見呢?
一、阿泰如果把亂停的車輛的輪胎直接給他「漏風」,這樣他可能會有觸法的疑慮嗎?
  1.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司法實務見解認為:
    (1) 刑法第354條規定之毀損罪,係以行為人基於毀損故意,對他人之物不法施以物理力,致他人之物產生毀棄、損壞等物理上遭破壞之結果,或於功能上致令不堪用之結果者為其構成要件。
    (2) 普通毀損罪係維護物之物理上完整及效用,所規範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為毀棄、損壞與致令不堪用,該當其一即足。而損壞係外力對物之本體之明顯物理作用,使物之結構或完整性受到影響,以致物體之外在態樣或內在組成之減少或劣化而減損其可使用性,自不以兼具致令不堪用為要件。
  3. 綜上可知,阿泰如果把亂停的車輛的輪胎直接給他「漏風」,這樣他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普通毀損罪。
二、阿泰如果把亂停的車輛的輪胎直接給他「上鎖」,這樣他可能會有觸法的疑慮嗎?
  1. 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司法實務見解認為:
    (1) 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只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2) 刑法第304條所謂之強暴,係指直接或間接對人行使之有形強制力而言,不限於直接對人為身體上之攻擊為限。且該條文係為保障個人意思形成或決定自由,不受他人不當之干擾,故法條文義並未限於對「人」為之,或對「物」為之,亦未明定被害人是否在當場遭受強脅,是行為人對物所為不法有形力之行使,雖非對他人身體直接為之,且行為時被害人亦未在現場,但其客觀上對被害人所有物之強脅行為,已可發生延展效力,藉由被害人與物品之緊密關係,同樣可達到對他人意思形成或決定自由妨礙之結果,即應構成本條犯罪,故不應侷限於被害人當時未在現場,作為判斷是否該當本罪。
  3. 綜上可知,阿泰如果把亂停的車輛的輪胎直接給他「上鎖」,這樣他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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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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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阿泰如果對非屬長時間亂停車的人提出「竊佔罪」的告訴,這樣的主張是否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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