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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01.

你被警察臨檢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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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個禮拜,有一位現任內閣官員在運動結束後,去住家附近的便利商店買飲料,在便利商店的門口,有幾名員警在執勤,其中1名員警,想對這名官員進行臨檢,所以要求這位官員出示證件。

這位官員反問員警為什麼要看他的證件?他是否有做了什麼錯事?員警對他說,警方在公共場合是有權進行盤查的。對於員警的整個執勤過程,這位官員覺得非常不合理,他在臉書上抒發心聲說,台灣不是警察國家,警方的做法實在不合理,簡直比戒嚴還恐怖。

官員的心聲一經媒體報導,頓時引起社會一片嘩然,有些人贊同這位官員的說法,覺得警方這樣的臨檢方式太過頭了。但是也有不少人力挺警方,覺得沒出事的時候只要碰到警方臨檢,就會覺得被找麻煩;但是一旦發生刑事案件,又會怪警方臨檢次數不足、執勤不力,這樣警方也太難做了吧……。

這起事件,黃律師的一些好友,紛紛來詢問他的看法,其中一位老友阿平,更是問的十分深入仔細,因為阿平的臉天生帶有三分凶惡樣,出門在外被警方臨檢根本是家常便飯,雖然最後都全身而退,但是過程中難免還是會憂心忡忡。

阿平問黃律師:「像我這種天生壞人臉,面對警方臨檢,是不是只能遵從配合從寬、抗拒從嚴的指導原則?」

黃律師聽了哈哈大笑,對阿平說:「您的臉雖然長的不是太慈眉善目,也跟小鮮肉完全扯不上邊,但也不用太自暴自棄吧!自從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布施行後,警方臨檢應該遵守的正當法律程序基本上都已經有相關明文規定了,建議你稍微瞭解一下臨檢的法律規定,這樣才能明白自己的權利還有應配合的義務……。」

阿平搔搔頭,不好意思的對黃律師說:「好吧,既然爹媽生給我這一臉凶相是很難改變了,看來只能好好充實一下臨檢的法律小常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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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進行臨檢的正當法律程序規定是什麼呢?警方可以發動臨檢的時機為何?民眾如果認為遭受不合理的臨檢時,可以提出怎樣的異議或救濟呢?
一、警方進行臨檢的正當法律程序規定是什麼呢?
(一) 警察職權行使法:
  1. 第4條規定:「(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第2項)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2. 第7條規定:「(第1項)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第2項)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二) 依據上開規定可知,警方進行臨檢時,應遵守的正當法律程序如下:

  1. 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且應告知臨檢事由。
  2. 如果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設置臨檢站進行臨檢,警方可以攔停詢問身分或要求出示身分證件。除此之外,警察原則上不得隨意於路間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 警方可以發動臨檢的時機為何?
警方可以發動臨檢的時機,規定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其規定內容如下:「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1.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6.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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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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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民眾如果認為遭受不合理的臨檢時,可以提出怎樣的異議或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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