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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輕症造假變重症,病患權益大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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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09.

輕症造假變重症,病患權益大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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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黃律師的好友阿坤,到黃律師的住處,詢問一些法律問題。

正事談完後,黃律師泡了壺鐵觀音,並打開電視的新聞頻道,兩人就一邊喝著茶,一邊看著新聞,開始天南地北的閒聊起來。

觀看新聞的過程中,有一則新聞,讓兩人同時先停止了聊天,仔細聽取記者的報導。

聽完之後,阿坤驚訝的說:「哇塞,我從來都不知道,原來去大醫院看病,還要注意看醫生在寫你的病名(診斷碼)時,有沒有把輕症寫成重症,這太困難了吧,我一個平凡老百姓,哪有能力知道這麼多!不過到底是什麼原因,會讓醫院希望醫師更改疾病的診斷碼,把輕症登記成較重的病症?剛才記者講的好快,我一下沒完全聽明白。」

黃律師說:「如果照剛才的報導看起來,似乎是因為健保署希望大醫院多收些重症病人,所以今年開始要求大醫院的輕症病人照護案件總額,必須低於前一年度的九成,如果有超出的部分,健保署將不會給付,也許是基於盈虧問題,醫院才會希望醫師把輕症病人的診斷改成重症,一方面可以留住輕症病人,另一方面又可以維持甚至增加醫院的盈餘。」

阿坤繼續問道:「如果醫師真的把輕症病人的診斷改成重症,這樣他自己不會有法律責任嗎?而且病患是不是也會受到影響?」

黃律師思索了一會,緩緩的說:「剛才看的新聞報導,是否確然完全屬實,記者也說無法完全確認,我自己也不知道當中狀況究竟是如何。但是,如果確實有發生醫師把輕症病人的診斷改成重症的情形,而且這樣的改動並沒有足夠的理由可以支持,那麼醫師本身確實會有觸犯刑法的可能性(例如:可能成立業務登載不實或是詐欺罪嫌);再者,病患如果被登錄較重的病名(診斷碼),這可能會影響他的一些商業保險的理賠權益。」

阿坤說:「聽你這樣一說,看起來牽涉範圍還挺廣泛的,不只醫師可能有事,連病患都有可能受到連累,你再仔細講講,我洗耳恭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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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醫師把輕症病人的診斷改成重症,而且這樣的改動並沒有足夠的理由可以支持,那麼醫師是否可能觸犯刑法上業務登載不實或是詐欺罪嫌?病患如果被登錄較重的病名(診斷碼),這對他的商業保險的理賠權益,是否會產生負面的影響?針對上述問題,黃律師會提出怎樣的說明呢?
一、如果醫師把輕症病人的診斷改成重症,而且這樣的改動並沒有足夠的理由可以支持,那麼醫師是否可能觸犯刑法上業務登載不實罪嫌?
  1. 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醫師如果把輕症病人的診斷改成重症,而這樣的改動並沒有足夠的理由可以支持,並且把這樣的更動登載在病歷上,因為病歷是屬於醫師從事業務時作成的文書,所以醫師做出這樣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15條的業務登載不實罪嫌。
二、如果醫師把輕症病人的診斷改成重症,而且這樣的改動並沒有足夠的理由可以支持,那麼醫師是否可能觸犯刑法上詐欺罪嫌?
  1.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2項)」
  2. 如果醫師把輕症病人的診斷改成重症,而且這樣的改動並沒有足夠的理由可以支持,因把輕症病人的診斷改成重症,這將有機會請領較多的健保給付,所以醫師做出這樣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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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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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病患如果被登錄較重的病名(診斷碼),這對他的商業保險的理賠權益,是否會產生負面的影響?

病患如果在投保前就已經被登錄較重的病名,但病患不知情,如果後來病患因為出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才發現保戶曾經罹患較重的病症,保險公司可以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本文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主張保戶(即該病患)未盡告知義務,因而解除保險契約,此將對該保戶的理賠權益,產生負面的影響。

保險公司不都是標榜以保戶為尊嗎,所以縱使病患被登錄較重的病名(診斷碼),這對他的商業保險的理賠權益,一定是毫無影響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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