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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35.

卡債族遭強制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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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我前兩年有積欠一些卡債,因為手頭一直很緊,所以都沒有去處理,我今天接到一家銀行打電話給我,說我如果再不還錢,他們就要去法院提告,然後請法院來強制執行我的財產。那個銀行承辦人口氣好差,我就跟他吵了起來,我說我名下既沒房也沒車,你們銀行如果要去做什麼強制執行,就慢慢去執吧。這個時候,那個承辦人居然對我說,『我們有調查過你的狀況,當然知道你沒房也沒車,可是你還有在上班,我們會向法院要求每個月從薪水直接扣掉一部分來償還欠款』。拜託,這是什麼土匪銀行,他們真的可以這樣向法院要求來扣我的薪水去還卡債嗎?」老王坐在黃律師的事務所會客室,對他氣憤的說道。

「老王,你先冷靜一點。你既然來找我,想問我的意見,我就不跟你拐彎說好聽話了。銀行在商言商,對他們來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如果有借不還,那最後當然是照章辦事了。至於那個承辦人提到的向法院請求每個月直接從你薪水扣除一部分來清償卡債,這是現行強制執行法准許的強制執行方式之一,所以銀行的說法是於法有據的喔。」黃律師對老王說著。

「母湯喔,我一個月薪水才3萬多塊,這3萬多塊除了付房租,還要支付一些固定生活費用開銷,我每個月都是月光族,如果真的被銀行去做這個強制扣薪,那我不是要去睡路邊喝西北風了!」老王慌亂的說。

「你先別慌,銀行雖然有權聲請法院對你進行強制扣薪,但是強制執行法對這個部分還是有設定一些機制來保護債務人的。而且,今年6月強制執行法剛好有再做了一次修正,有更強化對於債務人的一些保障機制。所以你要好好留意一下銀行或是法院的後續動作。」黃律師對老王解釋著。

「還好有先來請教你,這些法律常識我完全不了,那就拜託你好好幫我上個課,這樣我才知道後續要怎麼處理。」老王對黃律師說道。

黃律師拍拍老王的肩膀說:「沒問題,我待會好好跟你說一下現在的強制執行法針對債務人不得被強制執行的財產的相關規定,你就會比較清楚了。不過老王,我最期望的還是你儘快把債務還完,這樣才能無債一身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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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哪些財產,是不得為強制執行的?今年6月修正之強制執行法,對於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數額,有新增怎樣的計算方式?如果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生活狀況有其他情事,認為有失公平,可否不受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數額的限制?
一、債務人的哪些財產,是不得為強制執行的?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2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債務人的下列財產,是不得為強制執行的:
  1.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2.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薪資),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二、今年(2018)6月修正之強制執行法,對於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數額,有新增怎樣的計算方式?
  1. 依據今年6月修正新增之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2. 前開規定的立法理由如下:「第二項所稱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數額,其計算標準易生爭議,爰參考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最低生活費,所得未逾之者,可獲扶助或補助;逾之未滿一點五倍者,亦視個案情況可獲補助之制度,增訂第三項,明定以最近一年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為計算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標準。惟仍應斟酌債務人其他財產,以免重 複保留生活所必需,損及債權人債權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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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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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生活狀況有其他情事,認為有失公平,可否不受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數額的限制?

依據今年(2018)6月修正新增之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5項規定意旨,如果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生活狀況有其他情事,認為有失公平,可不受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數額的限制。詳言之,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費用,超過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第4項之數額,亦應予維持;若債權人仰賴債權實現以維持生活(例如:債權人法定扶養權利受侵害),或依債權發生之原因或情節(例如:債務人故意犯罪損害債權人身體、健康或勞動能力),僅保護債務人一方,則有失公平,均應由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及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形,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適當費用,為衡平之處理,不受強制執行法第2項至第4項規定之限制。

既然都已經計算出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數額,法院當然要受到拘束,至於公不公平,法院就別管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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