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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70.

對別人汽車噴漆洩憤,構成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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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我想請問一個小小的…真的不算大的…很簡單的法律問題…,請您幫我給點意見。」阿偉吞吞吐吐地說,「我今年2月借給同事阿忠一小筆錢,數目不大,5萬多塊而已。原本說好6月中就要還我,後來這小子找了各種理由一拖再拖,眼看現在都已經年底了,他還是沒有還錢的打算,我昨天下班前又再問了他一次,他居然跟我說也不過就是5萬多塊,我這樣每個月跟他追債到底是想要怎樣,這筆錢等他想還的時候,不用我去催,他就會立馬還給我,我聽到這種鬼話越想越氣不過,重點是這傢伙還每天開車上下班,老子每天還在跟人家擠捷運,所以我昨晚喝了點酒,然後買了1瓶鐵樂士噴漆,跑到他家附近,找到他的車,然後朝他車的擋風玻璃和車門,給他噴上『有錢開車,沒錢還債,阿忠是個大爛人』、『人在做,天在看』、『出來面對,不要裝死』。…」

『唉,你都幾歲的人了,怎麼會做出這樣的事,那對方的反應是?』黃律師問道。

「阿忠說要告我。」

『要告你什麼?』

「他說要告我毀損他的車子。可是,鐵樂士噴漆用去漬油就可以洗掉了,我這樣應該沒有構成毀損他的車子的行為吧?」

『那是你自己在說的。』黃律師說,『在司法實務上,類似像你這樣的行為,有不少判決是認定已經成立毀損罪的。』

「真的假的!」阿偉慌張地說,「那我現在該怎麼辦?」

『趕快去跟對方好好道歉,談一下賠償的方式。』黃律師正色說,『毀損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我才要你去跟對方好好道歉,把賠償方式談定,請求對方不要提起刑事告訴。』

「可是,他的車子明明就還可以開,我只不過是噴個漆,又不是拆他的車子,為什麼法院會認定這樣的行為成立毀損罪。」阿偉不解地問道。

黃律師嘆氣說:『你呀,以後做事情多用腦子,我看這次你要賠償的金額,可能會比對方要還你的金額還高,這真是何苦!你的問題,主要涉及目前司法實務上對於毀損罪的構成要件認定方式,我待會解釋一下,你就會明白,為什麼只是對別人的車子噴漆,仍然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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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別人的汽車噴漆,會涉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當中的規定內容是什麼?司法實務上,對於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是如何解釋的?噴漆是可以洗掉的,為什麼法院仍然有可能認定阿偉的行為成立毀損罪?
一、對別人的汽車噴漆,會涉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當中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文書、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司法實務上,對於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是如何解釋的?
  1. 按物之本體與其效用應分別以觀,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將「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3種行為並列,所欲保護之法益,乃係個人對物之本體完整性與利用之利益,「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係毀損罪所欲規範之3種獨立行為類型。
  2. 「毀棄」係將物品予以銷毀或廢棄,使物品失其存在之意義,其結果亦使物品喪失其效用。
  3. 「損壞」雖亦破壞物品之形體,而改變物品之外形,但未達使物品喪失其存在意義之程度,至於物品是否因而喪失全部或一部之效用,則非所問。
  4. 「致令不堪用」則係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方法,使物品喪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
  5. 又毀損罪之行為結果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謂足生損害,只要有受損害之虞即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6. 在「損壞」物品之情形,行為要件之「損壞」與結果要件之「損害」乃不同概念,破壞、改變物品之外形,是否足生損害於他人而實質上值得保護,應綜合行為人破壞、改變物品外形之程度、物品之交易、利用價值有無減損及刑罰之發動是否合理而為判斷,以符刑法謙抑性。(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3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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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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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噴漆是可以洗掉的,為什麼法院仍然有可能認定阿偉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

車輛的擋風玻璃、車窗、車身等處,均屬車輛之外表,除具擋風遮雨之屏蔽及防竊功能外,尚具有表彰車輛外形之美觀效用,而鐵樂士噴漆等一般市面上販售之噴漆,具有永久或相當期間固著之特性,其噴灑於車輛之上,顯非一般用水清洗即可輕易去除,如果要恢復物體原貌,非以重新粉刷覆蓋或以化學藥劑洗滌之方法恐難達成,此應屬社會大眾一般日常生活經驗可輕易知悉。將噴漆噴灑在車前擋風玻璃,顯將影響駕駛之視線,對於該車作為交通工具之可用性已有相當程度之減損,且噴漆行為,亦明顯醜化該車輛之外貌觀瞻,該車外形美觀效用亦相當程度受有減損,已達致令不堪用之程度,而屬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71號判決參照)。

法院最討厭亂噴漆或是亂潑油漆這類沒規矩的人,所以縱使噴漆是可以洗掉的,法院仍然有可能認定阿偉的行為成立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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