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308.
「阿維,我們今天開庭的狀況還算順利,怎麼你的臉還那麼臭啊?」黃律師有點詫異地問道。
『我覺得這個法官很偏心。』阿維憤憤地說道。
「法官偏心,這話怎麼說?」
『法官一直在讓原告補充他的提告內容,還一直反覆問原告是不是這個或那個意思,剛才開庭要結束前,居然還叫原告回去要想清楚自己想要主張的請求是什麼,我剛才看得真是一肚子火,我就覺得這個法官好偏心,根本就像是對方請的律師一樣,難道您不會這樣覺得嗎……。』
「哈哈,原來是這樣,我想你誤會法官了。」
『誤會?』
「是的,剛才法官是在履行他的闡明義務。」
『闡明義務?這我不懂,是法律有規定的嗎?感覺好奇怪……,如果法官沒有履行闡明義務,會有什麼奇怪的後果嗎?』
「民事訴訟法對於法官的闡明義務,有明文制定相關的規定,如果法官沒有依規定履行闡明義務,這樣的訴訟程序就是有瑕疵的。今天剛好趁這個機會,我來跟你解釋一下有關民事訴訟法官闡明義務的相關規定,這樣你就不會那麼氣憤了。」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及第199條之1規定規定,審判長(法官)應妥適行使闡明權,此為審判長之權利,同時為其義務。是以,審判長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斷,自屬違背法令,上級法院得廢棄原判決,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在民事訴訟程序,法官如果違反闡明義務規定,頂多就是程序上的小瑕疵,不是多嚴重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