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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22.

對於交通違規申訴結果不服該如何提起行政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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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個月收到一張超速罰單,警方依據交通測速器,說我的車子在下高速公路交流道的時候有超速,但是這不可能啊,我開車向來都很注意速限的,對於這張罰單,我真的是很不服氣,我就向舉發單位提出申訴,今天,我收到舉發單位的裁決通知,他們駁回了我的申訴,我對於這個裁決結果還是很不服氣,想跟您請教,我後續還可以針對這個裁決結果提出不服嗎?」阿源狐疑地問道。

『當然可以,這種情形,你可以向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這張罰單的訴訟。』黃律師明快地說道。

「咦,我記得您以前好像有說過,要提起行政訴訟,好像要先提起訴願,如果訴願被駁回,才可以提行政訴訟,難道在交通違規的事件,不是這樣處理嗎?」

『哈哈,你的記性挺不錯的,確實一般的狀況如果要提起行政訴訟,是必須要先經過訴願程序這一個環節的,但是在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法另外有不一樣的規定。』

「原來如此,趁這個機會,可以請您說明一下對於交通違規申訴結果不服的救濟方式嗎?」

『這個沒問題,我待會跟你說明一下行政訴訟法有關交通裁決事件的相關重要規定,你就可以掌握當中的基本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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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是否須經履行訴願等前置程序?如果裁決機關認同民眾的主張,將原本的罰單撤銷或變更,後續法院的處理程序為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是否須經履行訴願等前置程序?

  1.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2. 依據上開規定可知,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係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免除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直接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3.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之所以免除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係因立法者考量交通裁決本質上雖屬行政處分,然其罰鍰額度多屬輕微且案件數量頗多,如要求民眾在起訴前須經訴願或其他前置程序始能起訴,所需耗費之龐大人力、物力,並非行政機關所能承擔,且對民眾而言,裁決前已歷經舉發、到案陳述意見之程序,如裁決後尚須經訴願等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而訴訟又係二審終結,救濟程序過於冗長。為兼顧實際,行政訴訟法乃特別允許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無庸經訴願等前置程序。

二、如果裁決機關認同民眾的主張,將原本的罰單撤銷或變更,後續法院的處理程序為何?

  1.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規定:「(第1項)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第2項)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第3項)被告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為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被告於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以其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2. 依據上開規定可知:
    1. (1) 行政訴訟法雖允許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無庸經訴願等前置程序,然亦創設「重新審查」制,亦即,被告機關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如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不當,即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
    2. (2) 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如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者,因已無訴訟實益,此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3. (3) 又視為原告撤回起訴之情形,因原裁決確有無效或違法不當或已為之執行欠缺法律上之原因,僅因被告機關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而使訴訟無繼續之實益,乃立法明定視為撤回起訴,為求公平,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2項規定,依第237條之4第3項視為撤回起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之全部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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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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