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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24.

感情騙子是否成立背信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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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我男友這麼好,為他付出這麼多,他居然腳踏兩條船,還被我當場撞見,他還想跟我解釋,說一切都是不小心、不得已,他以為我是白癡嗎?有那好騙嗎?」小玫憤怒地說道。

『如果確認是渣男,速速遠離為上策。』黃律師不假思索地說道。

「這種渣男,就是感情的騙子,是背信忘義的負心漢。」

『再也不能同意更多了。』

「對於這種渣男,我可以告他背信罪嗎?」

『妳要冷靜一下,渣男雖然背信忘義,但是未必會成立刑法的背信罪。』

「這樣的渣男都不會成立背信罪,那請問究竟什麼樣的壞蛋才會成立背信罪?」

『既然妳這麼認真的提問,那我就跟妳仔細說明一下背信罪的規定內容和審酌要件,就當作藉此機會,化悲憤為力量,增進一些法律常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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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的規定內容為何?司法實務針對當事人是否成立背信罪,有哪一些重要的判斷標準?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背信罪的規定內容為何?

背信罪規定於刑法第342條,其規定內容如下:「(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司法實務針對當事人是否成立背信罪,有哪一些重要的判斷標準?

司法實務針對當事人是否合於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有下列重要之判斷標準

  1. 「為他人處理事務」:
    1. (1) 係居於獨立性或輔助性之地位而處理?是否有職位名稱或有無領取酬勞?皆非所問。
    2. (2) 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原因,並無限制。
  2. 「違背其任務」:
    除指受任人違背委任關係之義務外,尚包括受託事務處分權限之濫用在內。
  3.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1. (1) 包含本人現存財產之減少(即積極的損害),及新財產取得之妨害(即消極的損害)。
    2. (2) 本人是否受有損害,應從經濟上之觀點就其財產狀況予以評價。
    3. (3) 消極損害,則係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一切情事,原本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而未取得之損害(民法第216條第2項參照)。
    4. (4) 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而欠缺客觀之確定性者,則無消極損害可言。
    5. (5) 所生損害固不以能明確計算或有確定之數額為必要,但仍須事實上確已生有損害。
  4. 區別既、未遂之標準:
    1. (1) 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未遂之標準。
    2. (2) 如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客觀上尚未因受任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致生損害,而僅生損害之危險者,尚不得論以該罪之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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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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