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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駕駛排氣管改裝車產生噪音是否違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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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25.

駕駛排氣管改裝車產生噪音是否違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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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收到一張環保局開的罰單,超不爽的。」阿威忿忿地說道。

『喔,是什麼狀況?』黃律師好奇地問道。

「上上個月有一天晚上,應該是凌晨一、兩點,我開車回家的時候,被警察攔停,警察說我的車子使用的排氣管,不是原廠的,而是改裝的,說這樣有違規,便朝我的排氣管拍了幾張照片,說要通報環保局,然後就叫我離開了。我看警察當場沒開單,以為這樣就沒事了,沒想到,今天才收到環保局開的罰單,上面寫的文謅謅的,說我的車輛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的排氣管,違反噪音管制法和他們地方政府自己訂的什麼碗糕公告規定,要處罰老子我5張小朋友,真的是土匪到極點。」

『整件事哪裡土匪?』

「我又不住在他們的行政區,他們憑什麼用自己訂的法令規定來處罰我?」

『嗯哼……,還有呢?。』

「警察攔檢的時候,也沒有做噪音測量,為什麼就可以直接說我違規?而且,現場也沒有環保局的人在,後續卻是由環保局來開罰單,這樣的程序根本就不合法。……我講的論點很離譜嗎?為什麼您一直瞇瞇笑?」

『哈哈,還沒有到離譜的程度啦!只能說似是而非,因為當中的法律概念,並不是如你所想的那樣,沒關係,待會我跟你好好解釋一下,你就會瞭解了。不過,還是要奉勸你,應該要使用合格的排氣管,不要把自身的駕車快感,建立在別人必須忍受你所造成的噪音的基礎上,這樣就太不應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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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縣市的環保局有訂定車輛不可以使用不合規定的排氣管規定,如果違規者並未設籍在該縣市,不是該縣市的居民,為什麼該縣市環保局可以依據前開法令規定予以處罰?警察攔檢的時候,也沒有做噪音測量,為什麼後續環保局可以認定阿威違規?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部分縣市的環保局有訂定車輛不可以使用不合規定的排氣管規定,如果違規者並未設籍在該縣市,不是該縣市的居民,為什麼該縣市環保局可以依據前開法令規定予以處罰?

  1.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2.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8條所為之公告,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3. 行政程序法第157條規定:「(第1項)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第3項)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4. 目前部分縣市的環保局,有依據上開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的授權規定,另行公告於部分時段(例: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不得於該縣市之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5. 類此規定,如果有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且於發布時刊登於政府公報,則此一規定即已符合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屬於有效的實質法規命令。
  6. 綜上,部分縣市的環保局有訂定車輛不可以使用不合規定的排氣管規定,類此規定,其規範對象非僅針對該縣市居民,縱使行為人非該縣市居民,若其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主管機關禁止的行為,此時,主管機關就可以依據上開依據噪音管制法授權另為公告之規定,處罰該違法行為人。

二、警察攔檢的時候,也沒有做噪音測量,為什麼後續環保局可以認定阿威違規?

  1.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2.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3. 觀察上開規定可知,其係禁止於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內,為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此與該行為所發出之聲音是否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尚屬無涉。
  4. 綜上,於主管機關公告的管制時段,若有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之行為,且行為人主觀上有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即應受罰,主管機關作成裁罰時,並無須以進行噪音測量,作為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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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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